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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台区新发地潘家庙558号“3·29”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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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丰台区新发地潘家庙 558 号“329”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2021 年 3 月 29 日 21 时 15 分左右,位于新发地潘家庙 558号汉龙物流园内,北京广隆昌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在组织工人装卸货物过程中,发生 1 起、死亡 1 人高处坠落生产安全事故。此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 80 万元。事故发生后,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的规定,区应急局会同区公安分局、区人力社保局、区总工会、区商务局、丰台运管分局和花乡人民政府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开展调查处理。事故调查组邀请区纪委监委全程监督、指导、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

2、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防范及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基本情况(一)事故相关单位情况1.北京广隆昌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2 年 1 月 11 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7350948618;法定代表人:孟某某;住所:北京市丰台区新发地潘家庙 558 号;经营范围:普通货物运输,货运代理。2.北京市汉龙公路货物运输服务中心,成立于 1996 年 2 月 8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10

3、2264111C;法定代表人:张某;住所:北京市丰台区新发地潘家庙汉龙中心 468 号;经营范围:汽车运输配载,住宿服务,货运站(场)经营,货物包装服务,仓储服务等。北京广隆昌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公司租用北京市汉龙公路货物运输服务中心汉龙南站 558 号北区小户型 34 号房间(原135 号),作为办公用房,建筑面积 48 平方米。(二)行业、属地监督管理情况北京市汉龙公路货物运输服务中心属地管理为花乡人民政府,行业管理部门为市交通委丰台运管分局。丰台运管分局、花乡人民政府对北京市汉龙公路货物运输服务中心安全生产工作纳入了日常监管。二、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一)事故发生经过2021 年 3 月 29

4、 日 18 时左右,北京广隆昌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李某某,装卸工曾某、李某某往货车上装运货物,李某某负责驾驶操作叉车,把货物从地面运到货车上,曾某、李某某负责在货车上码放,货车类型为重型半挂牵引车(车牌号:黑 AR7112),车长 13 米,护栏顶距地高 3 米。21 时15 分左右,李某某在货车货物上面进行货物码放时从货车上跌落至地面(高度约 3 米),平躺在地面,面部向上。(二)应急救援情况现场负责人李某某发现李某某从货车上跌落至地面后,立即拨打 120 电话,急救医生赶到现场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区公安分局、区应急局、花乡人民政府等单位领导和工作人员相继赶到现场,协调、指导事

5、故善后及调查处理工作。(三)伤亡人员情况事故共造成 1 人死亡。基本情况:李某某,男,57 岁;文化程度:初中;籍贯: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三、事故原因及性质(一)直接原因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经查,装卸工李某某在货车上码放货物过程中,未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监控录像显示),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在没有确认站立位置是否安全、脚下是否稳固的情况下,失去重心,从车上跌落至地面,导致死亡。(二)间接原因1.北京广隆昌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生产管理缺失。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能及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对现场登高危险作业管

6、理不到位,未落实安全措施。2.孟某某,北京广隆昌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组织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能及时发现和消除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三)事故性质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一)李某某,北京广隆昌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装卸工,其安全意识淡薄、在未佩戴劳动防护用品、未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在危险的区域作业,对此起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二)北京广隆昌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缺失。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能及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对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措施未能落到实处,未能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和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京应急规文2020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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