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庄路 119 号“1.5”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2021 年 1 月 5 日 10 时 15 分左右,在海淀区上庄路 119 号稻香花海园区南侧联栋温室钢结构加固项目施工现场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北京浩烨鑫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烨鑫泰公司)雇佣的施工人员马*在为钢结构顶棚安装 PC 阳光板时,不慎从钢结构架体上坠落,坠落高度约为5.8 米。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将伤者送至中国人民解放军第 984 医院救治,伤者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由于该事故死者家属来自疫情风险地区,按相关疫情防控要求,正在进行隔离,善后事宜需待隔离后方可展开,故经济损失目前尚无法统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的相关规定,该事故发生在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过程中,是一起生产安全事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和区政府授权,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公安海淀分局、区总工会、区人力社保局、区住建委、上庄镇政府等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展开调查处理,同时邀请区纪委区监委参与事故调查。一、事故基本情况(一)工程基本情况上庄路 119 号稻香花海园区产权单位是北京三元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元农业公司)。2018 年 11 月 9 日,三元农业公司与钱门(北京)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钱门
3、公司)签订项目合作协议,双方约定依据三元农业公司规划,由钱门公司出资,对上庄路 119 号西区场地内的建筑物进行改造,之后由双方共同管理经营。2020 年 6 月 30 日,钱门公司与北京稻香花海农业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稻香花海公司)签订授权委托书,钱门公司作为委托人全权授权稻香花海公司开展和三元农业公司的合作工作及其他民事活动。在与三元农业公司合作过程中,稻香花海公司一切行为均代表钱门公司的行为。2020 年 7 月,稻香花海公司与浩烨鑫泰公司口头约定由浩烨鑫泰公司进行稻香花海园区南侧联栋温室钢结构加固项目施工改造,双方未依法签订该项目施工承包合同和协议。2020 年 12 月,浩烨鑫泰
4、公司开始联系相关施工人员进行 PC阳光板顶棚安装工作。2021 年 1 月 4 日,施工人员正式进场开始作业。(二)事故单位情况1.浩烨鑫泰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刘*,成立日期是 2017 年 8 月 22 日,注册资本 1000万元。经营范围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等,但至事故发生时,该公司尚未依法取得相关资质。2.稻香花海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徐*,成立日期是 2018 年 9 月 4 日,注册资本为 3000 万元。经营范围为: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技术开发,技术咨询等。(三)现场勘验情况经现场勘验,事故地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上庄路
5、 119 号稻香花海南侧改造的联栋温室的西南角。该温室为钢架结构,南北向约 77.3 米,共 7 根立柱,立柱间距约 6.8 米;东西向84 米,共 14 根立柱,立柱间距约 13.8 米;屋面采用 PC 超透阳光板,屋面天沟高约 7.2 米。据现场施工人员介绍:事故发生时坠落人员系从南北向自南向北第 2 根,东西向自东向西第 6 根立柱对应的屋面上坠落至地面,坠落高度约 5.8米。该立柱东南侧屋面上堆放有部分未安装的阳光板,该温室屋面的其他位置也堆放有未安装的阳光板。另据现场人员认定,事故发生时坠落人员未佩戴安全带,现场也未采取防止高处坠落的其他安全措施。二、事故经过及抢险救援情况2020
6、年 12 月,浩烨鑫泰公司项目经理亢*和现场安全与技术负责人牛*通过尹*个人雇佣了马*等 9 名工人,从事联栋温室 PC 阳光板安装作业。2021 年 1 月 4 日,马*等 9 名工人开始在施工现场进行阳光板安装工作。现场施工人员通过吊车将阳光板吊运至联栋温室屋面,然后通过屋面天沟将阳光板运送至指定位置。4 日上午,牛*在施工现场进行巡查时,发现现场施工人员在安装 PC 阳光板时未佩戴安全带等劳动防护用品,但未制止施工人员继续作业,只通知尹*督促现场施工人员佩戴安全带。1 月 5 日 10 时 15 分左右,未佩戴安全带的马*在安装阳光板时不慎从联栋温室钢结构架体上坠落,坠落高度约为 5.8 米。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将伤者送至中国人民解放军第 984 医院救治,伤者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死者:马*,户籍地:河北省张家口市。经查,浩烨鑫泰公司在组织施工人员登高进行联栋温室 PC阳光板安装作业过程中,未依法给施工人员配备安全带,现场也未采取其他防止高处坠落的安全措施;作业前未依法对施工人员进行书面的安全教育培训。事发时马*及现场其他施工人员均未佩戴安全带。浩烨鑫泰公司该项目施工现场安全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