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首钢二通厂南区棚改定向安置房项目“7•6”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docx

上传人:安全人之家 文档编号:209880 上传时间:2023-01-13 格式:DOCX 页数:6 大小:13.3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首钢二通厂南区棚改定向安置房项目“7•6”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首钢二通厂南区棚改定向安置房项目“7•6”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首钢二通厂南区棚改定向安置房项目“7•6”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首钢二通厂南区棚改定向安置房项目“7•6”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首钢二通厂南区棚改定向安置房项目“7•6”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首钢二通厂南区棚改定向安置房项目“76”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2018 年 7 月 6 日,在丰台区吴家村路 69 号院,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总承包的首钢二通厂南区棚改定向安置房项目(1-1#住宅楼等 6 项)工程工地发生 1 起、死亡 1 人高处坠落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此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 150万元人民币。一、基本情况(一)总项目工程及相关单位情况项目工程:首钢二通厂南区棚改定向安置房项目(1-1#住宅楼等 6 项)。总建筑面积 22.127358 万平方米,拟建住宅 8栋(1-1#8#住宅楼)及地下车库 1 个。工程于 2016 年 10月 20 日开工,计划于 2019 年 5

2、 月 27 日竣工。建设单位:北京首钢二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总承包单位: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执行单位: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建筑工程分公司。监理单位:北京方正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二)劳务分包及单位情况劳务分包工程名称:二次结构及装饰装修工程(一标段地库及 1#、2#楼)。2018 年 4 月 16 日,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迁安市首迁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三)发生事故时相关作业等情况1#楼概况:建筑面积 2.4 万平方米,地上 27 层,地下三层,1-27 层二次结构砌筑基本完成,地下一层砌筑完成,地下二、三层正在砌筑。卷扬机设置:卷扬机地基设置于采光井

3、口上方挑檐平台楼板,钢丝绳穿过楼板孔洞(人工开凿)。发生事故时,作业人员在 1#楼北侧楼外地面使用卷扬机从采光井口(约长 2.5 米、宽 1.5 米)往地下三层倒运砌块。(四)行业、属地监督管理情况经了解,区住建委、卢沟桥街道办事处开展了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二、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2018 年 7 月 6 日 8:10 左右,在丰台区吴家村路 69 号院,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总承包、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建筑工程分公司实施的首钢二通厂南区棚改定向安置房项目(1-1#住宅楼等 6 项)工程工地,作业人员许某某等2名在1#楼北侧楼外地面采光井口临边将载有砌块砖的手推车挂上卷扬机挂钩,

4、卷扬机启动吊运过程中钢丝绳突然断裂,手推车和手扶手推车的许某某一同坠入至采光井地下三层(高度 9.85 米)。工友随即展开救援并拨打 120,后送首钢医院于当日 10 时许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石景山区公安人员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区应急办、区安全监管局、区住建委、卢沟桥街道办事处等单位领导及工作人员相继赶赴现场,协调、指导事故善后及调查处理工作。事故共造成 1 人死亡。三、事故原因及性质事故调查组依法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对事故相关资料进行了查阅,对事故目击者和涉案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经调查分析,查明了事故原因及性质。(一)直接原因卷扬机钢丝绳磨损断裂和砌块倒运作业时采光井口没有临边防护是造

5、成事故的直接原因。经查,卷扬机设置在采光井口上方一、二层之间外挑檐平台,钢丝绳穿过楼板孔洞未采取保护措施,载有砌块的手推车挂钩、摘钩时,钢丝绳处于斜拉状态,提升或下降时与楼板长时间磨损而断裂;作业人员在倒运砌块砖时采光井口临边没有防护。违反了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第 4.7.9 条规定:钢丝绳不得与机架、地面摩擦,通过道路时,应设过路保护装置。(二)间接原因1.卷扬机使用未经总包项目部、监理项目部验收,未设置专人管理。违反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及消防保卫标准(DB11/945-2012)第 2.11.1 条规定。总包项目部、监理项目部人员各级管理人员未

6、及时发现并制止卷扬机使用。2.总包项目部未针对 1#楼没有预留洞口和车辆运输通道的情况下制定砌块倒运方案。3.采光井口临边砌块倒运作业时未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违反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及消防保卫标准(DB11/945-2012)第 2.1.7 条规定:在坠落高度基准面 2m(含 2m)以上施工作业,在无法采取可靠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必须正确使用安全带。(三)事故性质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四、事故处理建议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调查组依据事故调查核实的情况和事故原因分析,认定下列人员及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处理建议如下:(一)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项目安全管理不到位,砌块倒运使用的卷扬机未经查验,未设置专人管理。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区安全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规定,拟对该单位处贰拾伍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二)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建筑工程分公司负责人高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事故案例 > 高处坠落

copyright@ 2010-2023 安全人之家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冀ICP备2022015913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