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鄱阳县私立实验中学“7.17”高处坠落一般死亡事故调查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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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鄱阳县私立实验中学“7.17”高处坠落一般死亡事故调查报告2019 年 7 月 17 日上午 10 时左右,在鄱阳县私立实验中学初中部女生宿舍楼二次外墙装饰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死亡一人的安全事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县政府成立了由鄱阳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教体局、县总工会、团林乡政府参加的鄱阳县私立实验中学“7.17”高处坠落一般死亡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了县纪委监察委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

2、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以及加强和改进工作的防范措施建议,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调查认定:鄱阳县私立实验中学“7.17”高处坠落一般死亡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一、事故基本情况1.事故发生时间:2019 年 7 月 17 日 10 时许2.事故发生地点:鄱阳县私立实验中学男生宿舍楼3.事故类别:高处坠落4.事故性质:生产安全责任事故5.事故严重级别:一般死亡事故6.事故经济损失:事故造成 1 人死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 100 万元人民币。7.事故直接原因:违章指挥、冒险蛮干8.死亡人员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年龄伤亡程度职业家庭住址祝传奇男 30 死亡泥

3、工安徽省太湖县二、事故发生经过2019 年 7 月 17 日早上 6 时左右外墙粉刷工祝传奇和罗世成一起在鄱阳县私立实验中学男生宿舍楼施工作业,当天是对鄱阳县私立实验中学初中部女生宿舍楼进行外墙二次装饰作业,二人自上而下(共六楼)方式刮外墙腻子粉,用单绳加扣板自制吊篮升降。上午 10 时许,祝传奇在做完第三吊腻子粉后,从地面返回六楼爬上六楼“女儿墙”准备登上吊篮时,不慎失足从六楼摔下,经送鄱阳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一起安全生产事故。三、事故应急处置情况1.事故救援情况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马上拨打 120 急救中心电话;“120”急救中心到达现场把人接到鄱阳县人民医院后经过急诊医生抢救无效后宣

4、布死亡。2.善后处置情况事故发生后,鄱阳县应急管理局、县教体局、团林乡政府等部门多次组织鄱阳县槿泓涂料厂、鄱阳县私立实验中学处理善后事宜。经多次协调,最终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共计赔偿死者家属 100 万人民币,其中鄱阳县私立实验中学承担 40 万,鄱阳县槿泓涂料厂承担 60 万。四、企业情况介绍1.鄱阳县槿泓涂料厂位于鄱阳县饶埠镇石泉岭,是一家专业生产建筑胶水、腻子粉、内外墙水性涂料的企业,企业法人方青平。2.鄱阳县私立实验中学位于鄱阳县团林乡,是一所全日制普通中学,企业注册资金 3630 万元人民币,企业法人为毕成艳。五、事故原因分析(一)直接原因祝传奇在六层高空作业时,使用自制简易吊篮

5、作业,在做完第三吊腻子粉后,从地面返回六楼爬上六楼“女儿墙”准备登上吊篮时,不慎失足从六楼摔下,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二)间接原因1.祝传奇在设备无防护情况下,冒险蛮干,是事故间接原因之一。2.建设单位(业主方)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建筑企业资质的单位承建,也是事故的原因之一。3.施工单位不具备建筑企业资质,承接工程建设。对施工场地现场管理不到位,对高空作业中危险因素研判不清,对危险工种没有有效排查安全隐患,也是事故的原因之一。4.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现场管理人员安全意识淡薄,麻痹大意,违规指挥使用吊篮;对员工上岗前未进行安全教育;未为从业人员办理保险。七、事故责任划分及处理建议(一)对

6、单位的处理建议1.鄱阳县私立实验中学,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建筑企业资质的单位承建;未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对施工单位违章指挥使用吊篮,违章作业失察;违反了建筑法第十三条、第四十六条,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款。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处理。2.鄱阳县槿泓涂料厂,不具备建筑企业资质,承接工程建设;对施工场地现场管理不到位;对危险工艺没有有效排查安全隐患,违规指挥使用吊篮;对员工上岗前未进行安全教育;未为从业人员办理保险。违反了建筑法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五款、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八条,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处理。(二)对人员的责任划分及处理建议1.祝传奇,泥工工种,安全意识淡薄,无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进行高空作业,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因其在事故中死亡,故不予追究。2.周长霞,施工现场负责人,安全意识淡薄,对危险工艺没有有效排查安全隐患,违规指挥使用吊篮;对员工上岗前未进行安全教育;未为从业人员办理保险,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款、第二十五条、第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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