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余市水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018”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报告2017 年 10 月 18 日 11 时左右,新余市水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北建筑公司)在下村工业基地光电产业园 PPP模式建设项目 26#楼(以下简称下村光电产业园项目)三层填充墙体施工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 1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 120 万元。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 493号令)规定和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授权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通知(余府办字201436 号)要求,市安委会成立了由市安监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住建委、渝水区人民政府组成的水北建筑公司“1018”高处
2、坠落一般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查阅资料、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等,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提出了防范和整改措施。调查认定,水北建筑公司“1018”高处坠落一般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一、事故发生相关单位、项目概况及有关经济合同关系(一)相关单位概况1、施工单位水北建筑公司,是由早期水北基建民工连发展而来的,成立于 1982 年,法人代表:黄峰,注册资金:8000 万元,具有建筑工程施工
3、总承包贰级资质。2、监理单位新余市正大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大监理),正大监理依托新余市建筑设计院,于 1995 年 11月成立,法人代表:张小艳,注册资金 300 万元,具有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资质,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乙级资质,拥有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66 人。3、建设单位新余市欣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欣房产),法人代表:肖敏,注册资金 5000 万元,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城市卫生保洁、园林绿化等。(二)项目概况及有关经济合同关系渝水区下村工业基地光电产业园 PPP 模式建设项目是由欣欣房产开发的,位于渝水区下村工业基地,事发地为该项目 26号楼。欣欣房产与
4、水北建筑公司于 2017 年 1 月 1 日签订施工合同,欣欣房产与正大监理于 2016 年 9 月 17 日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一)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2017 年 10 月 18 日,水北建筑公司下村光电产业园项目泥工班班长敖梅春安排小工胡秋连、吴仁生、何冬莲、付冬莲等人在 26#楼从事施工作业。付冬莲负责在地面捡砖,并将砖捡到小推车上然后推到物料提升机吊笼内,何冬莲(无物料提升机操作证)负责开物料提升机对各楼层砂浆、砖材料进行垂直运输作业,胡秋连和吴仁生在 26#楼上负责将物料提升机送上来的砖推到楼层上。11 时左右,胡秋连和吴仁生在26#楼四楼推物料
5、提升机(该物料提升机未办理使用登记,正大监理已于 9 月 30 日下达了停止使用文书)提上来的砖,胡秋连突然跑到三楼楼层,叫何冬莲把物料提升机停在三楼(当时物料提升机内有两车砖),胡秋连通过卸料平台进入物料提升机吊笼内将其中一斗车砖卸至三层楼面内,此时吊笼内还有剩一斗车砖,何冬莲问四楼吴仁生要不要砖,吴仁生说要,于是将物料提升机开到四楼。而此时在三楼的胡秋连误以为物料提升机还在三楼,返回物料提升机吊笼内推剩下的那车砖(此时物料提升机已开往四楼),踏空失足从三楼坠落至底层混凝土硬性基座上,撞击头部大量出血。事发后,现场人员将事故报告项目部相关管理人员,现场劳务施工员简俊、安全员胡根立即赶赴现场,
6、简俊立即向项目经理李学平报告了事故情况,胡根立刻拨打了 120 急救电话。十几分钟后,120 急救车赶到现场,经急救人员确认,胡秋连已无生命体征。事故发生后,下村派出所接到报警,派出所向渝水区相关部门报告了事故情况,市安监局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赶赴现场察看了事故情况。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一)死者基本情况胡秋连,女,51 岁,小工,新余市渝水区下村镇下村村委水桥村人。(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 120 万元。四、事故发生的原因(一)事故的直接原因水北建筑公司小工胡秋连在从事推砖作业时未确认物料提升机吊笼位置,径直通过卸料平台走向已升上四楼的吊笼踏空失足从三楼坠落至地面导致死亡。(二)事故的间接原因1.水北建筑公司现场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疏于管理,泥工擅自安排未取得物料提升机操作证的人员从事物料提升机作业,实际操作物料提升机司机未掌握物料提升机操作技能,与各楼层卸料人员未能形成有效沟通;事发物料提升机未办理使用登记手续,事发当天仍在从事运输作业。2、水北建筑公司安全技术交底不彻底,未告知物料提升机司机在层站门关好后吊笼才能离开该楼层。3、水北建筑公司未严格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