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9重庆区域充电桩实施要求1.根据渝府办发【2018】184号文件要求,现对重庆主城区新建建筑配建停车场(库)的充电设施设置要求如下:充电桩(实施到位)充电桩(预留)业态普通充电桩快速充电桩预留比例需要系数备注7kW/220V 30kW/380V 新建居住建筑(含30%I 70%I 高层、洋房、别墅)办公类公30%I 20%共建筑新建其他10%I 20%I 建筑注1:所有建筑业态以报建文本为准。注2:需要系数应考虑变压器负载率、功率因数。注3:以上要求执行日期为2018年12月20日起。2.主城区新建居住建筑配建停车场(库),应全部具备充电设施安装条件(含预埋电力管线通道及预留电力容量);其他区县参照主城区标准执行。3.充电桩单位指标法需要系数按下表执行:充电设备台数3 4 6 8 10 12 14 需要系数1 0.95 0.80 0.70 0.65 0.60 0.55 充电设备台数16 18 21 25,-.,100 125,-.,200 260及以上需要系数0.55 0.5 0.5 0.45 0.35 0.3 注:表中充电设备台数是指单相配电时接千同一相上的台数;按三相配电时,充电设备台数应乘以3。4.其他要求详第 3.5.10 条 充电车位设置。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