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电气安全管理规定电气安全管理规定 1 1 适用范围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分厂、部门及用电安全管理工作的用电管理。 2 2 术语和定义术语和定义 2.1 电气工作 是指直接从事电气设备安装、运行、试验、维护、检修工作。 2.2 用电 是指电气装置在安装、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的整个操作、使用、检 查和维护过程。 3 3 职责职责 3.1 工厂管理部 3.1.1 组织贯彻国家电气安全法规、标准、规定,制定公司电气安 全管理规定。 3.1.2 对公司贯彻执行电气安全法规、标准、规定情况进行监督和 评价。 3.2 分厂 3.2.1 贯彻电气安全法规、标准、规定。 3.2.2 负责本分厂电气设备的安全
2、运行。 3.2.3 编制本分厂的电气安全管理制度和电气安全操作规程。 4 4 工作内容和要求工作内容和要求 4.1 电气安全基本要求 4.1.1 电气安全管理工作应由设备主管,并设有专人负责,电气安 全管理人员应具有电气专业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 承有电气工作的车 间,日常电气安全管理事项应由电气工作负责人担任。 4.1.2 要建立电气安全监察、检查制度,对电气作业、电气防护设 施及电气设备安全状况,进行日检、巡检、特殊检查和专项预防性测 试检查。电气安全主管部门,每年应组织两次群众性的电气安全检查 活动,及时修正、消除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在执行过程中的遗漏和偏 差,消除电气事故隐患、杜绝违章行为
3、。 电气安全检查内容: a) 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责任是否健全落实; b) 安全操作规程是否已执行、人员无违章; c) 设备安全状况是否符合技术标准规定; d) 电气场所安全防护装置、设施、警示标志等是否齐全、完好可 靠; e) 电气作业人员的个体安全防护是否符合规程规定等。 4.2 电气工作人员要求 4.2.1 从事电气工作的人员应具有相当于高中以上的文化程度,经 医疗部门(医院)的身体检查,身体状况应符合电气工作条件要求, 凡有视觉(双目视力校正后在 0.8 以下、色盲) 、听觉障碍,高、低 血压病,心脏病,癫痫病,神经官能症,精神分裂症,严重口吃者不 能从事电气工作。 4.2.2 新从事电
4、气工作的工人、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必须进行三级 安全教育,经过电气安全技术培训和安全规程学习,见习或学徒期满 考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从事相应技术等级 的电气工作。 4.2.3 安全主管部门应向每名电气工作人员提供学习和参照执行操 作的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安全主管部门每年应组织两次安全操作规 程培训、学习考试,凡未参加培训和考试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从事电气 工作;因故间断电气工作连续三个月以上者,须重新温习本岗位安全 操作规程,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参加电气工作。 4.2.4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电气工作人员, 必须按照当地安全管理部门要求,参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培训,
5、未进行复审或复审不合格者不得从事电气工作。 4.2.5 工程设备主管领导、工程技术人员、变配电站(所、室)的 负责人、值班长、检修、试验班组长等人员,应按当地业务主管部门 要求,按时参加当地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学习。 4.2.6 参加电气实习人员和临时参加电气劳动的人员(干部、临时 工等) ,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电气安全知识、注意事项的培训教育, 在电气人员的严格监护下参加指定工作; 外单位派来支援电气工作的 电气工作人员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 ,由电气 设备主管部门介绍与工作有关的电气系统运行方式和设备状况, 并提 出安全注意事项,在完成安全组织措施、安全技术措施后方可从事电 气工
6、作。 4.2.7 电气工作人员必须熟练掌握触电急救(心肺复苏法)和电气 火灾扑救方法。 4.3 电气安全用具的管理和使用 4.3.1 根据电气作业性质和安全操作防护规定,必须配备齐全和足 够的电气安全用具。 4.3.2 所购置的电气安全用具必须是国家指定检验机构认证的合格 产品,安全主管部门应对选购的电气安全用具生产厂家资质、产品合 格证、使用等级等进行监督检查,防止不合格产品进入电气安全作业 现场。 4.3.3 自制的电气安全用具(移动遮拦、绝缘梯台、安全网帘等) 、 标志牌,其电气性能、机械性能、安全色标和规格等必须符合国家标 准,经电气安全主管部门检查批准后方可投入使用。 4.3.4 电气安全用具要设专人管理,定置存放,绝缘用具要有专用 橱柜存放,存放地点应干燥、通风、清洁无污染,任何人不得将电气 安全用具移作它用。 4.3.5 电气安全绝缘用具要定期由具备检验资格的单位进行检测, 检测标准和周期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4.3.6 在用的电气绝缘用具必须在检验周期内,有定期检验合格证 书,操作时要使用安全防护等级相符,外观检查及性能试验良好的合 格绝缘用具。 4.4 安全标识 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