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京市西城区应急管理局关于“77”西城区天桥北里 6 号楼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2020 年 7 月 7 日 12 时 30 分许,北京市西城区天桥北里 6 号楼,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北京赫然佳业科技有限公司工人赵某某死亡。接到事故报告后,区应急管理局、公安西城分局、天桥街道办事处等部门相关领导及工作人员先后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善后工作,并立即展开事故调查。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西城区政府的授权,区应急管理局和西城公安分局、区人力社保局、区总工会、天桥街道办事处等部门组成“77”西城区天桥北里 6 号楼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
2、不放过”的原则,开展全面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一、事故基本情况北京市西城区天桥北里 6 号楼是一栋 7 层砌体结构居民楼。北京赫然佳业科技有限公司安装工人按照公司手机网络派活机制,到该楼 7 单元 703 室安装空调室外机。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抢救情况2019 年 12 月底,北京市西城区天桥北里 6 号楼 7 单元 703 室房主从洋桥大中电器商场购买两台格力牌家用空调,因装修未完和后来疫情影响一直未能安装。2020 年 7 月初,703 室房主给洋桥大中电器商场打电话要求安装空调。7月 7 日 11 时许,北京赫然佳业科技有限公司工人赵某某和苗某某二人来到北京市西城区天桥北里 6 号楼 7 单
3、元 703 室开始安装空调,平时两人为一小组赵某某是组长,安装时赵某某负责在室内作业,苗某某负责在室外作业。开始干活后苗某某站在 7 层卧室窗外放置空调机的平台上准备安装室外机,将安全带挂在卧室防盗窗上。因为防盗窗对安装室外机有阻挡,赵某某在室内拧掉卧室防盗窗左右及下部的固定螺丝便易安装室外机。拧螺丝前苗某某将安全带改挂在客厅防盗窗上。赵某某将室外机搬到窗户外侧,因距离室外机外挂平台较远,为方便苗某某安装,这时赵某某也站在了 7 层窗户外,将室外机向左下方搬运且没有系安全带。12 时 30 分许,苗某某听到赵某某喊了声老苗,苗某某扭头一看防盗窗与赵某某一并掉了下去,防盗窗坠落到地面,赵某某坠落
4、到二层室外平台,苗某某赶紧回到室内打 120 急救电话,大约 7 分钟左右 120 急救车到了现场,经检查确认赵某某已死亡。三、事故原因及性质调查组依法对事故现场进行认真勘查,并查阅有关证据资料,对事故涉及的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委托鉴定机构对事故原因进行技术鉴定和分析。经鉴定和调查分析,查明了事故原因。(一)直接原因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防护措施不到位是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工人赵某某在七层室外进行安装作业时,未系安全带,明知防盗窗已经松动也没有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经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对赵某某死因进行鉴定:死者赵某某头部上颌骨骨折,胸部左侧多根肋骨骨折,胸腔积血,以及肢体骨折变形,可导致其创伤性休克
5、而死亡。其所受损伤分布较广泛,损伤程度较为严重,外轻内重,具有高坠伤损伤特点。综上所述,赵某某符合高坠创伤性休克而死亡。(二)间接原因北京赫然佳业科技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比较齐全,并给工人配备了安全带等防护用品,但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检查不到位,未有效督促公司工人落实安全管理规定,消除作业现场的安全隐患。(三)事故性质鉴于上述原因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属于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四、事故责任及对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调查组依据
6、事故调查核实的情况和事故原因分析,认定下列人员在事故中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进行处理:(一)北京赫然佳业科技有限公司工人赵某某违规作业,对本起事故负主要责任,因已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二)北京赫然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张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之规定,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施工现场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本起事故负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区应急管理局对北京赫然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张某某处以 2019年收入 30%的罚款。五、整改措施(一)安装单位提高安全意识及责任感,加强现场巡视,发现有不符合规定的情况或安全隐患及时解决,彻底消除。(二)根据项目现场情况,进一步完善并切实落实现场安全操作规定,对各种安全事故及意外防患于未然。(三)增加现场安全保护及警示标识,加强安全培训,提高现场人员安全及自我保护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