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生产法确立的九项制度在OHSAS18001 标准中的体现安全生产法的颁布实施,体现了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体现了宪法中关于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的基本要求和我国的社会主义本质;体现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安全生产法的总则中,规定了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总体运行机制,包括如下五个方面:政府监管与指导(通过立法、执法、监管等手段);企业实施与保障(落实预防、应急救援和事后处理等措施);员工权益与自律(八项权益和三项义务);社会监督与参与(公民、工会、舆论和社区监督);中介支持与服务(通过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等方式)。安全生产法的第一条,开宗明义地确立了通过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
2、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实现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保护国家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三大目标。安全生产的主体在生产经营单位,对企业实施与保障运行机制,以上三大目标可以通过实施 OHSAS18001 标准,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降低职业安全健康风险,持续改进职业安全健康绩效,保护员工安全健康来实现。安全生产法指明了实现我国安全生产的三大对策体系:首先是事前预防对策体系,即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坚持“三同时”,保证安全机构及专业人员,落实安全投入,进行安全培训,实行危险源管理,进行项目安全评价,推行安全设备管理,落实现场安全管理,严格交叉作业管理,实施高危作业安全管理,保证承包租赁安全管
3、理,落实工伤保险等。同时,加强政府监管,发动社会监督,推行中介技术支持等,都是预防策略。第二是事中应急救援体系,要求政府建立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安全事故救援体系,制定社区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危险源的预控,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第三是建立事后处理对策系统,包括推行严密的事故处理及严格的事故报告制度,实施事故后的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强化事故经济处罚,明确事故刑事责任追究等。安全生产法中的三大对策体系与 OHSAS18001 标准的 PDCA 模式是一致的。OHSAS18001 标准通过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对危险源进行分级,针对不同等级的危险源,对风险控制进行策划(31),确定职业安
4、全健康目标指标(33),对重大风险制定管理方案(34),同时制定应急准备和响应(447),对辨识出的风险进行运行控制(446),包括:操作安全管理、现场安全管理、设备、设施安全管理、物料安全管理、安全设计管理、租凭承包管理等,明确培训要求(442),规定机构职责权限(441),提供各种资源(441),在运行过程中进行协商和沟通(443),保证全员参与和监督,对运行过程的效果进行监督检查(451),对不符合、事件、事故进行原因分析,采取纠正预防措施和预防措施(452),对应急措施的响应进行评估并及时修改完善(447),通过内部审核(453)和管理评审(46)实施持续改进。安全生产法中确立了安全生
5、产责任制度、员工权利与义务制度、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制度、三同时制度、安全培训教育制度、运行保障制度、事故应急救援制度、事故调查处理制度、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监督管理制度等十项法律制度。其中前九项制度的内容在 OHSAS18001 标准的条款中均有相应的体现。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责任和组织保障责任和组织保障安全生产法第 17 条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作了专门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 18 条
6、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它生产经营单位,300 人以上的应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专职管理人员;300 人以下的,应配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以上内容在 OHSAS18001 标准 441 条款机构和职责中明确:组织的最高管理者应承担职业安全健康的最终责任,并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活动中起领导作用。对组织的活动、设施和过程的职业安全健康风险有影响的管理、执行、验证人员应确定其作用、职责和权限,并形成文件,予以传达。组织应在最高管理层中任命一名管理者代表,承担特定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职责。二、员工权利和义务制度二、员工权利和义务制度-协商和监督保障协商和监督保障安全生产法第 44 条至第 52 条明确了从业人员的八项权利和三种义务。八项权利是:知情权,即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建议权,即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即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拒绝权,即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紧急避险权,即发现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