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撬装式承压设备系统制造监督检验技术导则DB1304T394-2022.pdf

上传人:一米阳光 文档编号:215671 上传时间:2023-01-23 格式:PDF 页数:14 大小:587.4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撬装式承压设备系统制造监督检验技术导则DB1304T394-2022.pdf_第1页
第1页 / 共14页
撬装式承压设备系统制造监督检验技术导则DB1304T394-2022.pdf_第2页
第2页 / 共14页
撬装式承压设备系统制造监督检验技术导则DB1304T394-2022.pdf_第3页
第3页 / 共14页
撬装式承压设备系统制造监督检验技术导则DB1304T394-2022.pdf_第4页
第4页 / 共14页
撬装式承压设备系统制造监督检验技术导则DB1304T394-2022.pdf_第5页
第5页 / 共1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ICS DB1304 邯郸市地方标准 DB 1304/T3942022 撬装式承压设备系统制造 监督检验技术导则 Technical guidelines for supervision and inspection of skid-mounted pressure equipment system manufacture 2022-06-10 发布 2022-07-01 实施 邯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1304/T3942022 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一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河北省特种设备监督检验研究院邯郸分院

2、提出。本文件由河北省特种设备监督检验研究院邯郸分院、邯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船舶重工第七一八研究所起草。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峰、王全力、贺林博、武彦波、吴海平。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本文件为首次发布。DB1304/T3942022 1 撬装式承压设备系统制造监督检验技术导则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撬装式承压设备系统制造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检)过程中的一般规定、监检机构和监检人员、受检单位、监检程序、监检工作内容和方法、以及监检记录和证书等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撬装式承压设备系统的制造监检工作。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

3、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150 压力容器 GB/T20801 压力管道规范 工业管道 GB27790 城镇燃气调压器 JB/T11491 撬装式燃气减压装置 NB/T47013 承压设备无损检测 NB/T47014 承压设备焊接工艺评定 TSG 07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 TSG 21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D0001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 TSG Z6002 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 TSG D7006 压力管道监督检验规则 其他相关

4、制造规范及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撬装式承压设备系统 压力管道元件、压力容器与可移动撬体进行安装连接,形成具有某种功能的系统。3.2 GB/T150、GB/T20801、GB27790、JB/T11491、TSG 07、TSG 21、TSG D0001 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4 一般规定 4.1 撬装式承压设备系统的制造监检是在受检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由承担监检工作的检验机构,依据本文件对撬装式承压设备系统的制造过程实施的监督和满足基本安全要求的符合性验证;应当进行监检而未经监检或者监检不合格的撬装式承压设备系统,不得投入使用。监检不能代替受检单位的

5、自检。DB1304/T3942022 2 4.2承担撬装式承压设备系统制造监检工作的特种设备监检机构应取得国家相关部门核准的相应资质。4.3 撬装式承压设备系统制造单位应取得相应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资质或者相应压力管道安装资质。4.4监检机构对制造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实施情况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评价。5 监检机构和监检人员 5.1 监检机构不得转让、分包监检项目。5.2监检机构应当向制造单位告知监检工作程序并提供监检人员资格情况,同时需要对监检人员开展定期培训,使其持续具备相应能力。5.3 承担监检工作的检验人员应当具备相应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监检资格,在资格证书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相应项目的检

6、验工作。5.4监检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严守纪律,保证监检工作质量,对企业提供的技术资料等文件应当稳妥保管,并予以保密,遵循诚信和方便企业的原则。5.5 当受检单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并且未在规定时限内回复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通知书时,监检机构可以暂停监检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告有关部门。6 受检单位 6.1 受检单位范围 受检单位,是指在制造过程中,其工作质量对撬装式承压设备系统安全性能产生直接影响的单位,包括设计单位、制造单位、无损检测机构等。6.2 受检单位要求 6.2.1 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对产品相应质量负责。6.2.2 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并且保持有效实施。6.2.3 受检单位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确定监检工作联络人,做好监检配合工作;对于质量计划中 A 类项目,制造单位应当提前 24 小时通知监检人员,如制造单位未按规定提前通知监检人员,致使监检人员不能如期参加现场见证,监检人员有权要求重新见证。6.2.4 受检单位应当及时向监检机构提供制造过程中真实有效的受检资料(注 1-1),在规定时限内回复监检人员提出的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联络单(以下简称监检联络单)或监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安全标准 > 地方标准 > 河北

copyright@ 2010-2023 安全人之家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冀ICP备2022015913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