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北京市安全生产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京应急规文(2022)5号).pdf

安全生产视频网
上传人:一米阳光 文档编号:216748 上传时间:2023-01-24 格式:PDF 页数:10 大小:159.7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北京市安全生产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京应急规文(2022)5号).pdf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北京市安全生产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京应急规文(2022)5号).pdf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北京市安全生产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京应急规文(2022)5号).pdf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北京市安全生产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京应急规文(2022)5号).pdf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北京市安全生产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京应急规文(2022)5号).pdf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1-北京市应急管理局文件京应急规文20225 号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安全生产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应急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运行局,局各处室、执法总队、局属事业单位:现将北京市安全生产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按照以下要求认真贯彻执行。一、高度重视,统一思想认识。建立安全生产信用评价制度,是落实国家和本市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失信约束制度、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是建立完善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重要内容,对创新本市应急管理部门监管方式有-2-重大意义。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开展信用评价工作。二、加

2、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各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内部责任,明确专人负责日常统筹管理。要精心编制行业(领域)评价标准并不断优化完善,规范开展信用评价和结果应用,做好异议处理和档案管理,确保信用评价工作依法、合规、有序开展。三、加强宣传,深入推进落实。各单位要加强办法的宣传培训,结合日常监督管理和“安全生产月”等主题宣传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安全生产信用评价工作,引导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了解具体要求,有序配合信用评价工作。四、加强协同,及时反馈情况。市、区之间要加强协同联动,各区应急管理部门要定期梳理信用评价工作进展情况并报送市应急局调查处;局各处室、单位要按照分工,协同配合

3、做好安全生产信用评价管理各项工作。各单位在办法施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与调查处沟通。北京市应急管理局2022 年 8 月 10 日(联系人:俞峻勇;联系电话:55573550;传真:55579944;邮箱:)-3-北京市安全生产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本市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创新本市应急管理部门监管方式,激励守信、惩戒失信,促进安全发展,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和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北京市开

4、展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应急管理部门在其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业(领域)开展安全生产信用评价的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信用评价是指本市应急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行业特点和监管实际,建立信用评价标准,依据市信用主管部门统一提供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利用多渠道归集的信用信息,结合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管理信息,对信用主体安全生产信用状况进行量化并确定信用等级的相关活动。第四条本市应急管理部门按照统一标准、统筹评价、分别应用的原则开展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信用评价及评价结果应用。北京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制定有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信用-4-评价标准

5、,统筹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信用评价。市、区应急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和工作实际,分别开展信用评价及结果应用。第五条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建设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安全生产信用评价及评价结果应用工作提供信息化保障。第二章信用分类分级标准第六条安全生产信用分类按照信用主体行业(领域)属性,分为非煤矿矿山类、危险化学品类、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类和其他类。本市应急管理部门在安全生产信用评价工作中,可结合实际细化分类。第七条安全生产信用等级按照信用主体信用状况,分为优(A)、良(B)、中(C)和差(D)四等,根据实际需要可扩展为九级,分别为优(A,A-)、良(B+、B、B-)、中(C+、C、C-)和

6、差(D)。第八条安全生产信用评价标准由评价指标、分值权重和计分规则构成。(一)评价指标评价指标由行业指标、通用指标和动态指标三部分构成。行业指标由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的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要求和现场安全技术要求等构成,主要反映信用主体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中安全生产总体状况。-5-通用指标由信用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构成,主要反映信用主体在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综合情况。动态指标由加分项和减分项构成。加分项由信用主体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受到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授予表彰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给予奖励的、参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组织慈善活动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良好情况等组成;减分项由信用主体向应急管理部门提供虚假材料的、违反向应急管理部门作出的书面承诺的、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被行政机关处理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不良情况等组成。(二)分值权重安全生产信用评价总分值采用 1000 分制,分值有效范围为350 分至 950 分。其中,行业指标分值与通用指标分值合计为 850分;动态指标分值加分项以 100 分为限;减分项不设上限。得分 800 分以上为信用等级优,65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规范 > 文件通知

copyright@ 2010-2024 安全人之家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冀ICP备2022015913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