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应急管理部印发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应急201968 号中国地震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应急管理部机关各司局、消防救援局、森林消防局,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部所属事业单位,部管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各有关社会组织: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应急管理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应急管理部2019 年 7 月 7 日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
2、促进应急管理科技进步,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防灾减灾救灾和应急救援能力,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应急管理部职责范围内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以及应急管理标准贯彻实施与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标准化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机制,制定并实施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规划,建立应急管理标准体系,制修订并组织实施应急管理标准,对应急管理标准制修订和实施进行监督管理。第四条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全面提高标准制修订效率、
3、标准质量和标准实施效果,切实为应急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应急科技成果的转化以及安全生产保障能力、防灾减灾救灾和应急救援能力的持续提升提供技术支撑。第五条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纳入应急管理事业发展规划和计划,并充分保障标准化各项经费。应急管理标准制修订和贯彻实施纳入应急管理工作考核体系。第六条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以标准化基础研究为依托,将标准化基础研究纳入应急管理有关科研计划。有关重要研究成果应当及时转化为应急管理标准。第七条鼓励支持地方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开展地方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推动地方因地制宜制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的技术和管理要求应当严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第八条鼓励支持应急管理相关
4、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聚焦应急管理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制定严于应急管理强制性标准的团体标准。第九条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应当注重军民融合,推动应急救援装备、应急物资储备、应急工程建设、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设等基础领域军民标准通用衔接和相互转化。第十条鼓励支持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依法参与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为标准化工作提供智力支撑。第十一条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开展应急管理标准化对外合作与交流,结合中国国情采用国际或者国外先进应急管理标准,推动中国先进应急管理标准转化为国际标准。第十二条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对标准制修订、标准贯彻实施和监督
5、管理等相关工作进行信息化管理。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十三条应急管理部设立标准化工作领导协调小组,统一领导、统筹协调、监督管理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第十四条应急管理部政策法规司(以下简称政策法规司)归口管理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履行下列归口管理职责:(一)组织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应急管理标准化相关规章制度;(二)组织应急管理部标准体系建设、标准化发展规划编制和实施;(三)组织应急管理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标准报批和复审等工作,组织应急管理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立项、报批、编号、发布、备案、出版、复审等工作;(四)指导、协调应急管理标准的宣贯、实施和监督;(五)对应急管理部管理的专业标
6、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进行综合指导、协调和管理;(六)综合指导地方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七)组织开展应急管理标准化基础研究和国际交流;(八)负责对应急管理标准化相关工作的监督与考核;(九)负责应急管理标准化相关材料的备案;(十)归口管理应急管理标准化其他相关工作。第十五条应急管理部负有标准化管理职责的有关业务司局和单位(以下统称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具体负责相关领域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履行下列业务把关职责:(一)负责组织相关领域应急管理标准体系建设、标准化发展规划编制和实施,参与应急管理部标准体系建设、标准化发展规划编制和实施;(二)负责相关领域应急管理标准项目提出,组织标准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等工作;(三)负责组织相关领域应急管理标准的宣传贯彻、实施和监督;(四)负责相关领域应急管理标准化基础研究和国际交流;(五)负责对有关技术委员会下属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分技术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协调和管理;(六)具体指导相关领域地方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七)负责相关领域应急管理标准化相关工作的评估、监督与考核;(八)负责相关领域标准化其他相关工作。第十六条技术委员会是专门从事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