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然灾害救助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02010 年年 7 7 月月 8 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77577 号号公布,根据公布,根据 20192019 年年 3 3 月月 2 2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第一章总则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了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条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遵循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灾民自救的原则。第三条第三条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国家减灾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
2、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承担国家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第四条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人民政府安排的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
3、算。第五条第五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红十字会、慈善会和公募基金会等社会组织,依法协助人民政府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国家鼓励和引导单位和个人参与自然灾害救助捐赠、志愿服务等活动。第六条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防灾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第七条第七条对在自然灾害救助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第二章救助准备救助准备第八条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
4、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风险调查情况,制定相应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其职责;(二)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队伍;(三)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物资、设备;(四)自然灾害的预警预报和灾情信息的报告、处理;(五)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等级和相应措施;(六)灾后应急救助和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措施。第九条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装备。第十条第十条国家建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制度,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工业
5、和信息化部门、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制定全国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规划和储备库规划,并组织实施。其中,由国务院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中央救灾物资储备库规划,并组织实施。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启动自然灾害预警响应或者应急响应,需要告知居民前往应急避难场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
6、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互联网等方式,及时公告应急避难场所的具体地址和到达路径。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自然灾害救助人员的队伍建设和业务培训,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自然灾害信息员。第三章第三章应急救助应急救助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启动预警响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一)向社会发布规避自然灾害风险的警告,宣传避险常识和技能,提示公众做好自救互救准备;(二)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疏散、转移易受自然灾害危害的人员和财产,情况紧急时,实行有组织的避险转移;(三)加强对易受自然灾害危害的乡村、社区以及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四)责成应急管理等部门做好基本生活救助的准备。第十四条第十四条自然灾害发生并达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及时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一)立即向社会发布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二)紧急转移安置受灾人员;(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