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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湖北岸沿线箱涵雨水收集管道系统1号沉沙井“1·31”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docx

上传人:一米阳光 文档编号:236786 上传时间:2023-02-21 格式:DOCX 页数:6 大小:15.23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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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南湖北岸沿线箱涵雨水收集管道系统 1 号沉沙井“131”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2021 年 1 月 31 日 16 时左右,位于武汉市洪山区幸福路和机场二路交叉口的南湖北岸沿线箱涵雨水收集管道系统 1 号沉沙井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 1 人死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共 165 万元。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354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和市水务局等部门成立了南湖北岸沿线箱涵雨水收集管道系统 1 号沉沙井“131”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展开调查。

2、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人员询问和综合分析,查清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一、事故有关基本情况(一)事发地点基本情况(一)事发地点基本情况南湖北岸沿线箱涵雨水收集管道系统主要用于完善区域污水、初期雨水收集及处理,消除黑臭水体,改善区域生态环境。该系统地处南湖汇水范围西起书城路,东至武咸城际铁路,北起珞喻路,南至三环线。事发地点为该系统 1 号沉沙井,该井于 2021 年 1 月 15 日结构验收并打围闲置。(二)事故单位

3、基本情况(二)事故单位基本情况武汉东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崛公司”),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为黄陂区蔡榨新建大道,法定代表人熊玉堂,注册资本人民币 1000 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6737502929F,经营范围:建筑配套的劳务工程分包服务。该公司持有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鄂)JZ 安许证字2012007832,有效期至 2023 年 10 月 12 日;持有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D342063449,资质类别及等级:模板脚手架专业劳务承包不分等级。东崛公司负责南湖北岸沿线箱涵雨水收集管道系统

4、1 号沉沙井结构验收后的清场工作。东崛公司各班组在清场过程中清理的钢材、木材等废弃物料由各班组长自行处理。二、事故发生经过、救援及信息报送情况2021 年 1 月 28 日,东崛公司现场负责人夏小新通知班组长杜学龙做好 1 号沉沙井的清场准备工作(组织人手、工具),待天晴后开始清场(事发前期持续阴雨天气)。2021 年 1 月 31 日仍在下雨,夏小新未安排作业任务。13时 30 分左右,杜学龙路径南湖北路时,看到路边有一家废品回收站,遂上前与回收站老板王基波咨询回收价格。2 人商定后,杜学龙与工人张正到 1 号沉沙井打围现场清点废弃物料。15 时30 分左右,王基波到达 1 号沉沙井打围现场

5、,杜学龙向其告知了废弃物料的种类和地点(其中包括沉沙井内部的废弃铁架),并让王基波自行收集;交代完后,杜学龙到围挡入口与张正安排后期清场的任务。约 10 分钟后,杜学龙回到现场发现王基波失踪,遂四处呼喊寻找,后发现王基波在 1 号沉沙井下昏迷。杜学龙立即拨打了 120 和 110 电话并组织工人施救。王基波于16 时左右被工人用安全绳吊出井外,经救护人员确认其已死亡。事故发生后,洪山区应急管理局接区公安分局事故通报后,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了事故信息。三、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事故造成 1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共 165 万元。核查情况(一)现场勘验情况:(一)现场勘验情况:事发地点为 1 号

6、沉沙井,井口直径0.7 米,井深约 9.8 米,井下积水约 0.7 米深。下井爬梯为多个环形方钢嵌入井壁组成。抽干井下积水后,井底有大量木板、木条(长度 0.4 至 1.2 米不等,称重约 0.2 至 0.3 公斤不等)。井口周边无杂物,井底未见石块、钢管、角铁等其它硬质物体。爬梯底部有一铁制脚手架部件和一架梯,用于积水时垫脚。井内有一格构柱,用于前期施工时支撑顶板,用角钢、钢板、混凝土制成。抽水前,水面漂浮一蓝色安全帽,该帽整体完好。图:现场勘验井下照片(抽水后)(二)公安机关排除刑事案件可能。(二)公安机关排除刑事案件可能。经法医尸表检验(家属不允许遗体解剖):死者前额右侧有长约 7 公分条状开放性伤口。(三)经问询:(三)经问询:死者到达打围现场时自带蓝色安全帽,救援时未穿戴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绳。综上分析,排除刑事案件;排除死者在井下时高空落物致伤;死者系攀爬时因雨天湿滑坠落,头部撞击爬梯铁环受伤致死。五、事故原因事故调查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通过事故调查和分析,认为造成事故的原因如下:(一)直接原因(一)直接原因王基波在无防坠措施的情况下攀爬沉沙井爬梯时,失足坠落,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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