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庆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发 文 号:令 2018 年第 317 号发布单位:重庆市人民政府发布日期:2018-01-21实施日期:2018-05-0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方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加强地方标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方标准的制定、实施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对地方标准的制定、实施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第三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制定本市的地方标准,负责地方标准的立项、批准、编号、发布工作,负责地方标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区县(自治县)标准化行政
2、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标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地方标准,负责地方标准项目提出、组织起草、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区县(自治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地方标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第四条第四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地方标准信息公开和共享工作,集中统一向社会公开地方标准相关信息,向社会公众提供免费查询服务。第五条第五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国际国内先进标准的研究,借鉴国际国内先进标准,及时组织制定或者修订有关地方标准;推动本市自主创新成果、技术积累、成熟经验适时转化为地方标准。第六条
3、第六条 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单位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或者参与地方标准的研究、制定、咨询和推广工作。第二章 标准制定第七条第七条 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扩大地方标准制定范围,不得将应该由社会团体和企业根据市场需要自主制定的标准纳入地方标准制定范围。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第八条第八条 制定地方标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标准制定的规则要求;(二)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增强产品的安全性、通用性、可替换性,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
4、合理;(三)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四)做到有关标准之间的协调配套。制定地方标准应当积极采用国内外先进标准。第九条第九条 地方标准按照编制计划、组织起草、技术审查、批准、编号、发布、备案的程序制定。第十条第十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国家有关规定,于每年 10 月向社会公开征集下一年度地方标准立项建议。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征集地方标准立项建议的要求,向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单位广泛征集本部门、本行业的立项建议,并对立项建议进行审核汇总。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市有关行政主管
5、部门、企业、社会团体、消费者和教育、科研机构等方面的实际需求进行调查,并会同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制定地方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评估,确定制定项目。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制定项目确定后下达地方标准制定计划,并明确组织起草部门和完成时间。地方标准立项建议经调查、论证评估未纳入制定计划的,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说明理由。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地方标准制定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且急需的地方标准项目,经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应当优先纳入制定计划,并及时完成。纳入制定计划的项目,根据情况需要变更或者终止的,由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有关行政主
6、管部门审查后,可以变更或者终止。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地方标准制定计划要求,组织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地方标准的起草工作;未组成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应当组织相关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标准化专业知识的人员成立专家组承担地方标准的起草工作。承担地方标准起草工作的起草单位(以下简称起草单位)起草地方标准,应当形成地方标准草稿及其编制说明。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起草单位对地方标准草稿进行调查分析、试验、论证,形成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并按照便捷有效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地方标准送审稿,连同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表、技术审查申请等,送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审查。起草单位的组成应当具有广泛代表性。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技术审查申请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审查。技术审查包括技术初审和专家审查。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在技术审查过程中要求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修改完善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时间内。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初审,应当委托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单位进行。受托单位应当对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