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东省港口管理条例发 文 号:发布单位: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日期:2017-07-27实施日期:2017-03-01(2007 年 1 月 25 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17 年 7 月 27 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广东省港口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港口建设和管理,维护港口的安全、经营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港口规划、建设、维护、经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2、第三条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体现港口的发展和规划要求,并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港口资源。第四条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港口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港口行政管理的部门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航道、公安、国土、规划、建设、水利、环保、海洋渔业、林业等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港口管理工作。第五条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必要的资金投入,用于港口公用的航道、防波堤、锚地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建设、经营港口,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
3、权益。第二章 港口规划与建设第六条第六条编制港口规划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体现港口发展要求,符合城镇体系规划,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港口资源,对与港口岸线相关连的陆域应当留有足够的港口建设用地,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江河流域规划、防洪规划、海洋功能区划、航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规划相衔接、协调。编制港口规划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第七条第七条 港口规划包括港口布局规划和港口总体规划。全省港口布局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全国港口布局规划和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组织编制,经征求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意见后公布实施。港口总体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港口行政
4、管理部门按照全省港口布局规划,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编制。编制主要港口的总体规划,经征求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意见后,按照法定程序报批。第八条第八条 港区应当根据港口总体规划划定,并按照规划的用途使用,不得改为他用。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按照港口规划制定程序办理。第九条第九条港口总体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港口设施或者其他工程需要使用港口岸线的,应当在立项前向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包括岸线的使用人、使用范围、使用期限、使用功能等。申请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申请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的,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港口岸线使
5、用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范围和用途使用港口岸线,不得擅自改变港口岸线的使用范围和使用功能。确需改变港口岸线使用人、使用范围、使用期限、使用功能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第十条第十条港口建设应当符合港口规划,遵循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建设港口工程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港区内不得新建影响港口规划实施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新建不影响港口规划实施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的,负责审批有关建设项目的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6、的意见。建设桥梁、水底隧道、水电站、铺设水下电缆和管线等可能影响港口水文条件变化的临(跨)河、海工程项目,负责审批该项目的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有碍港口建设、生产和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防护措施,并在工程建设完毕后拆除防护设施。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港口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应当通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专项验收后,方可申请竣工验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由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除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的外,其他港口的工程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第三章 港口经营管理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从事港口经营,应当依法办理港口经营许可和工商登记。港口经营包括码头和其他港口设施的经营,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经营,在港区内从事货物的装卸、驳运、仓储的经营和港口拖轮经营等。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港口经营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港口经营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