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讲解了广东省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具体措施。该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旨在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强调各级人民政府应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鼓励循环经济,支持环保科技研究和利用,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各级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持续改善环境质量,县级以上政府的环保部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相关部门依法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工作进行监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需协助环保工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良好环境的权利,并
2、有义务参与监督环境保护。条例还规定了实行环境质量领导责任制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推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省、地级以上市政府可以划定重点区域、流域和海域,建立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标准、监测和防治措施。环境保护规划作为基本依据,开发和建设活动应符合要求,规划编制需广泛征询公众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县级以上政府应根据需要划定环境功能区划,执行相应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完善环境监测网络和数据库,健全预警机制。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适用于广东省内所有涉及环境保护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环保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如资源保护、污染防治等部门。此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也属于适用范围。该条例同样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这些主体依法享有享受良好环境、知悉环境信息、参与及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同时承担保护和改善环境的义务。条例为上述各类主体提供了明确的行为准则和法律责任,确保环境保护工作的有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