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第一章第一章总则总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促进公路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交通强国,进一步规范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和改扩建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活动。第三条第三条 公路工程应按本办法进行竣(交)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四条第四条 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交工验收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是否可以移交下一阶段施工或
2、是否满足通车要求。竣工验收是综合评价工程建设成果,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规模较小、等级较低的公路工程,可将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进行,具体适用范围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情况确定。第五条第五条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一)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2(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变更设计文件;(三)批准的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四)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五)交通运输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第六条第六条 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竣工验收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国家重点公路工程项
3、目中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的竣工验收由交通运输部或项目所在地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安排由交通运输部确定;其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相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照公路工程项目管理权限,制定年度竣工验收计划并组织实施。列入竣工验收计划的项目,项目法人应提前完成竣工验收准备工作。第七条第七条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应当做到公正、真实和科学。第二章第二章交工验收交工验收第八条第八条 公路工程(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3(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完成。(二)施工单位按交通运输部制定的公路工程质量检验
4、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三)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评定合格。(四)设计单位出具工程设计符合性评价意见。(五)项目法人按规定组织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合格,编制交工验收质量检测报告。(六)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验证性检测,出具质量核验意见。核验意见中需要整改的问题已经处理完毕。(七)按公路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完成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及归档工作。(八)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报告。第九条第九条 公路工程各合同段符合交工验收条件后,经监理单位同意,由施工单位向项目法人提出申请,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对该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对
5、于不符合交工验收条件的,应当及时退回并告知理由。第十条第十条 交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一)检查合同执行情况。(二)检查施工自检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及施工资料。(三)检查监理单位独立抽检资料、监理工作报告及质4量评定资料。(四)检查工程实体,审查有关资料,包括主要产品质量的检(抽)测报告。(五)检查工程完工数量是否与批准的设计文件相符,是否与工程计量数量一致。(六)对合同是否全面执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出结论。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交工验收程序:(一)施工单位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且经施工自检和监理检验评定均合格后,提出合同段交工验收申请报监理单位审查,并完成验收准备工作。交工验收申请应附自检
6、评定资料和施工总结报告。(二)监理单位应完成监理资料的汇总、整理,协助项目法人检查施工单位的合同执行情况,核对工程数量;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抽检资料以及对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定结果,对施工单位交工验收申请及其所附资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监理单位审查同意后,应同时向项目法人提交独立抽检资料、监理工作报告和质量评定报告。(三)设计单位对工程建设内容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是否达到使用功能等方面进行综合检查和分析评价,向项目法人出具工程设计符合性评价意见。(四)项目法人对施工单位的交工验收申请、监理单位5的质量评定资料进行核查,按照规定组织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完成交工验收质量检测报告。(五)对若干合同段完工时间相近的,项目法人可合并组织交工验收。对分段通车的项目,项目法人可视情分段组织交工验收。(六)通过交工验收的合同段,项目法人应及时颁发“公路工程交工验收证书”。各合同段全部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及时完成“公路工程交工验收报告”。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公路工程各合同段的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参加交工验收,完成交工验收工作的各项内容,总结合同执行过程中的经验。路基工程作为单独合同段进行交工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