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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实施日期2012-05-1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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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宁波市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讲解了为加强城市建设施工管理,节约能源,减少环境污染,提高建设工程工效而制定的详细规则。该规定明确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区内,对于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运输、使用的监督管理适用此规定,特别指出用于铁路、水利、交通等工程的预拌混凝土遵循国家其他相关规定。文中对预拌混凝土进行了定义,并指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全市预拌混凝土行业的主管单位,负责监督与管理,各县(市)区相关部门也应做好各自区域内相应工作,发展改革、规划、工商等部门协同参与。同时,该规定强调行业协会的作用,要求其制定行业规范和管理制度,维护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文件还提到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需符合城乡规划及

2、环保节能要求,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原则上应使用预拌混凝土,除非特殊情况如抢险救灾工程、农民自建住宅或特定条件下允许现场搅拌。此外,文件要求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按预拌混凝土的要求编制预算并确定造价,企业需依法申领资质并按照质量标准生产,提供合格证明文件,不得使用袋装水泥和海砂。设计单位应在设计中明确预拌混凝土性能指标和技术措施。运输方面,预拌混凝土车辆需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通行手续,施工现场需为运输提供便利条件。进入施工现场时,由各方共同验收确认混凝土的质量等内容。宁波市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适用于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区内的所有涉及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运输、使用的相关企业和单位。这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建筑施工企业、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设计单位以及监理单位等。该规定特别针对那些从事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企业和个人,在确保遵守环境保护、市容环境卫生等相关法规的前提下,指导这些单位如何正确选择、使用预拌混凝土,从而达到提升工程建设效率、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目的。同时,本规定也适用于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指定机构,以确保它们能够有效履行对预拌混凝土行业的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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