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衡南县花桥镇黄竹町村“1012”盗采钨砂坍塌事故调查报告2017 年 10 月 12 日 14 时 10 分,衡南县花桥镇黄竹町村黄冲组蔡家皂一封闭钨矿洞发生一起非法盗采钨砂坍塌事故,造成 2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 103 万。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及安委办领导高度重视,分别作出了重要指示,要求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全力做好善后处理和维稳工作。市安监局、衡南县和花桥镇人民政府迅速派员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善后处理及维稳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 493号令)的有关规定,经衡阳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10 月 17 日,由衡阳市安监局牵头组织市监察局、市总工会、市公安
2、局、市国土局、衡南县人民政府等单位组成事故调查组(调查组名单见附件 1),同时邀请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和各方取证,综合分析和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和性质,分清了事故责任,提出了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事故矿洞勘察基本情况(一)事故矿洞勘察基本情况事故现场位于衡南县花桥镇黄家町村黄冲组蔡家皂山,山坡的东面为尾砂坝,南面为花桥镇黄家町村黄冲组,北面为山林。在蔡家皂山的东侧有一盗采洞口(编号为 2 号洞),该洞宽 3 米,高 1.8 米,洞口处设有一双页内开铁门,门呈开启状。进入洞内可见地面为泥浆地,道路两侧
3、水槽内有拖拉机行驶遗留的痕迹。延盗采洞由西往东步行约 150 米处有一岔路口,在路口的石堆处摆设有铁铲等工具,岔路北侧山洞可通往远景钨矿四中段(现已堵塞),岔路往南 50 米处为案发地点。中心现场地面堆积有颗粒状的尾砂,尾砂上方山体有尾砂塌方形成的空洞。在现场两侧尾砂堆处遗留有头灯一个(开启状)及手套一双,现场东侧靠洞壁处延伸有一条照明线路,地面遗留有撮箕等工具。两名死者遗体已被送往 169 医院太平间,现场未发现其他异常情况。(二)事故矿点的形成和开采情况(二)事故矿点的形成和开采情况此矿洞形成于 80 年代,属于原花桥区办企业叫“联营钨矿”,联营钨矿停止生产废弃后,当地村民和唐振集就去洞内
4、采钨砂出售,后来这种滥采行为被政府制止。然后该矿洞归属于远景钨业,在远景钨业公司的红线范围内,坐落在远景钨业三角潭矿区(现三角潭矿区也已关闭),由于产质不高,被远景钨业废弃。因为这个洞离唐振集家不远,唐振集在此洞内非法采砂,时间久了,唐振集个人认为这个矿洞应该归他所有。2012 年 8 月由衡南县国土局、衡南县公安局、衡南县安监局、花桥镇人民政府等部门用石头水泥对此洞口进行封闭,刻印“封”字并警示“擅自打开,依法追究”,编号:2 号,注名唐振集。2017 年 8 月唐振集通过广西的朋友介绍认识了谢良旭,将此洞承包给谢良旭采(洗)钨砂,并签订了洗砂协议。9 月 15 日至 20 日,唐振集和谢良
5、旭各出 2500 元,由唐振集、文泽富二人用撬杆、铁锤等工具凿开被封堵的洞口,对矿井巷道进行清理,安装照明等非法盗采矿砂前期准备工作。9月 27 日组织民工(均为谢良旭从广西灌阳县新街镇请来的民工)开始进洞采洗钨砂,使用创子、挖子、斗子、拖拉机、洗砂摇床等采洗设备,10 月 12 日因矿砂坍塌将正在采砂作业的魏春杰、魏道荣二人掩埋,窒息死亡。经调查,每天用拖拉机从矿井内运出矿砂 10 余车(约 10 吨),至事故发生时,非法盗采钨砂共 100 余吨。(三)签订协议和搭线窃电情况(三)签订协议和搭线窃电情况2017 年 8 月 22 日,唐振集和谢良旭签订了洗砂协议(唐振集为甲方,谢良旭为乙方)
6、,唐振集将该矿洞承包给谢良旭采钨砂,由唐振集提供现有摇床一台,负责提供电源;谢良旭负责其他机械设备和组织人员进行采洗砂,并负责发放工资和购置所需物资,安装电表,按每度 1.2 元缴费给唐振集。协议约定唐、谢按二八开利润分成,期限暂定三年。唐振集和谢良旭达成协议后,又找到村支书谢桂平,欲利用谢桂平身份为非法采洗钨砂提供“保护”,并口头承诺年底给予一定利润。谢桂平亦在洗砂协议上签字,由谢桂平负责协调洗钨砂周边群众关系,洗钨砂剩余的砂子由唐振集处理变卖,谢桂平从中得50%的利润。凿洞之前,唐振集就私自在离洞口约 50 米的电杆线路上搭线窃电,并将电表安装在工房的外墙上(洞口上方有一栋废弃简易工房,共三间),一间房内安装有电闸等用电设施。(四)依法控制涉案人员(四)依法控制涉案人员2017 年 10 月 14 日,衡南县公安局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立案侦查,同日依法将犯罪嫌疑人唐振集、谢桂平、谢良旭刑事拘留。因犯罪嫌疑人谢良旭犯肾结石、肾积水,市看守所拒收,衡南县公安局依法对其变更强制措施,将其监视居住。(五)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履职情况(五)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履职情况1.1.衡南县国土资源局(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