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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把手讲安全在学习中提高在问题中成长.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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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一米阳光 文档编号:250521 上传时间:2023-04-09 格式:PPTX 页数:145 大小:27.29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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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把手讲安全,在学习中提高 在问题中成长,2022年 5月17日,让我们从这里开始,你是谁?来自于哪里?基本工作经历是什么?,我是谁?来自于哪里?基本工作经历是什么?,引言,事故案例,培训涉及,安全生产领域改革意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结语,一、什么是安全二、安全工作的实质,引言,定义:免除了不可接受的损害风险的状态,一、什么是安全?GB/T28001,这些你能接受吗?安全都涉及那些方面,生产安全,空间,范围,法规标准要求,环节,细节,天上,中间,地下,飞行,空气,生产安全交通安全防火安全社会安全其他?,交通安全,管理重点,工作依据,培训内容,管理手段,法律法规,操作规程,规范标准,规章制度

2、,人,物,环,人,机,料,法,环,过程控制,对管理控制程序、许可进行确认,安全涉及的基本方面,防火安全,其他安全等,安全生产责任制,结果评价,危险固然可怕,但比它更可怕的是人们的麻痹大意。,信,二是减少、控制和消除风险,一是预测、预知和分析危险,安全工作需做好两件事,二、安全工作的实质是什么?,面对社会的发展,安全的落实作为企业负责人的您打算怎么解决?,天津“8.12”事故-瑞海公司等49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天津港一把手被判决玩忽职守罪,事故案例,史上最严重的一次事故追责,2015年8月12日,天津港瑞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危险品仓库发生火灾爆炸事故造成165人遇难(其中参与救援处置的公安消防人员1

3、10人,事故企业、周边企业员工和周边居民55人)、8人失踪(其中天津港消防人员5人,周边企业员工、天津港消防人员家属3人),798人受伤(伤情重及较重的伤员58人、轻伤员740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68.66亿元。,8.12特大事故49人被依法刑事责任追究,2016年11月7日至9日,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系列案件陆续在天津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和滨海新区法院等9家基层法院开庭审理并作出一审宣判49名被告人被判处死缓到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宣判后,各案被告人均表示认罪、悔罪。,瑞海公司董事长于学伟等人以贿赂、欺骗等手段违法取得经营资质和项目建设许可2013年5月

4、20日至2015年8月12日期间,非法储存氰化钠等毒害性物质共计49332.97吨。瑞海公司在没有取得合法经营资质情况下,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经营数额达人民币4780万余元。,由于董事长于学伟等主要负责人在日常经营中违规操作致使危险品仓库运抵区于2015年8月12日晚发生爆炸造成重大人员财产损失该起事故属于特别重大责任事故瑞海公司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体责任单位。,法院判决认定:瑞海公司董事长于学伟构成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经营罪、危险物品肇事罪、行贿罪,予以数罪并罚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法院同时认定:瑞海公司副董事长董社轩、总经理只峰等5人构成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

5、非法经营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到十五年有期徒刑不等的刑罚;瑞海公司其他7名直接责任人员分别被判处十年到三年有期徒刑不等的刑罚。,法院经审理查明:中滨安评公司作为中介及技术服务机构弄虚作假、违法违规进行安全审查、评价和验收,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使得瑞海公司取得危险品经营资质,并在继续经营过程中造成“812”特大火灾爆炸事故的重大人员、财产损失。,法院认定:中滨安评公司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依法判处罚金二十五万元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赵伯扬等11名直接责任人员分别被判处四年到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法院经审理查明:天津交通、港口、海关、安监、规划、海事等单位的相关工作部门及具体工作人

6、员,未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违法违规进行行政许可和项目审查,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失职渎职和受贿问题,最终导致了“812”特大火灾爆炸事故重大人员及财产损失。,天津交通运输委员会主任武岱等25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分别被以玩忽职守罪或滥用职权罪判处三年到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李志刚等8人同时犯受贿罪,予以数罪并罚。,天津港“一把手”被依法判处玩忽职守罪,郑庆跃,男,1962年11月25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在职研究生文化,原系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裁,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5年8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逮捕。2016年1月9日因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为依法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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