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条第一条 总总则则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节约经营成本,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固定资产的基本概念固定资产的基本概念(一)财务意义上的固定资产:单价超过 1000 元人民币,使用年限超过 1 年的物品。(二)办公桌椅等价格低,但使用时间较长的耐用物品。第三条第三条 固定资产的基本范畴固定资产的基本范畴(一)建筑物:房屋、活动办公室。(二)交通工具及附属品:小客车、小轿车、车载 CD 机、电动自行车等。(三)办公及检测设备:笔记本计算机、台式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数码照相机、摄像机、投影仪、扫描仪、打卡机、刻录机、装订
2、机、碎纸机等。(四)办公家具:保险柜、文件柜、办公桌、班台、会议桌、折叠桌、电脑桌、台案、折叠椅、办公椅、沙发、茶几等。(五)电器:空调机、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微波炉、抽油烟机、热水器、燃器灶、电暖气、饮水机、吸尘器、电风扇、加湿器、空气净化器等。(六)通讯设备:电话交换机、路由器、ISDN 盒、对讲机、无线电话机等。第四条第四条 固定资产配置标准固定资产配置标准(一)办公场所总部总监(含)以上管理人员可以使用单独办公房间;其余员工使用集中办公房间。(二)其他固定资产配置标准,由董事长办公室另行规定。第五条第五条 总部固定资产由总部行政部负责实物归口管理,由财务管理中心负责账务归口管理。第
3、六条第六条 总部固定资产清查小组由总部行政管理中心、财务管理中心和各管理中心(子公司)及分子机构相关人员组成;每半年组织一次固定资产抽查,每年年底进行一次固定资产普查。第七条第七条 总部以各管理中心(子公司)为管理单元,对固定资产实行台账管理,同时,实行一人一卡制度,对员工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跟踪登记。第八条第八条 固定资产购置固定资产购置总部各管理中心(子公司)如需添置固定资产,需填写固定资产申购单,经本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董事长审批后上报总部行政管理中心统一办理。第九条第九条 分子机构成立时的固定资产配置分子机构成立时的固定资产配置(一)新分子机构成立之初,由分子机构负责人申报固定资产配
4、备计划。报所在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审批后调配或购置。(二)电脑、办公家具等必备品由各分子机构负责管理和使用,分子机构负责人为责任人。光盘刻录机、数码照相机、照相机、摄像机和扫描仪等非必备但常用的物品,由总部行政管理中心统一保管,在总部、各管理中心(子公司)及分子机构间协调使用。(三)分子机构解散或负责人离任时,由总部行政管理中心对固定资产进行清点、封存或移交。第十条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转移和调用固定资产的转移和调用(一)因调配、借用等原因进行的固定资产转移由总裁办办理。(二)转入单位负责对转入固定资产进行维护及管理。(三)任何个人和单位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对固定资产进行调用。(四)如使用笔记本员工离
5、职交回时必须与领用时型号相同,如数交回领用的电脑包和鼠标并取消设置的开机密码。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报废和丢损固定资产的报废和丢损(一)固定资产因过度磨损、严重损坏失去维修和使用价值的,可申请报废。固定资产报废需由使用单位说明情况,向总部总裁办提交书面报告,经财务管理中心负责人签字、总裁批准后方能进行。(二)因保管或使用不当以及其他人为因素造成的固定资产的丢失或损坏,由责任人负责赔偿或维修。如丢失或损坏原因不明,责任人负责赔偿或维修的同时,对使用单位负责人也给予一定处罚。(三)禁止任何人私自拆装、维修、外借、调动笔记本电脑;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执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总部行政管理中心和财务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自颁布之日起实施。附附则则本管理办法由总部行政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本管理办法由总部行政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自颁布之日起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