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佛山市尼罗建材有限公司“1.26”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2015 年 1 月 26 日上午 10 时 18 分左右,佛山市尼罗建材有限公司发生一起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事故发生后,禅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受区政府委托,于 2015 年 1 月28 日成立了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性质,提出了对有关人员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相关单位情况佛山市尼罗建材有限公司位于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紫南村紫南路 11 号 1 座,成立于 2006 年 5 月(营业执照号:440600400000552),为外国(马来西亚)法人独资企业,法定代表人:L
2、EEBOONSAN,主要从事陶瓷制品、建筑材料(不含钢材)及与上述商品相关的辅料的批发与零售,自营商品的进出口业务,佣金代理,并提供相关的售后服务及商业资讯服务,有员工 160 人。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2015 年 1 月 26 日上午,佛山市尼罗建材有限公司叉车操作员刘顺钦驾驶叉车在佛山市尼罗建材有限公司仓库外叉取货物运回该公司仓库摆放。10 时 18 分左右,叉车载着货物前行至距公司仓库门口约 5 米处撞倒该公司清洁工陈海兰,并将其卷入车底。叉车开入仓库内距门口约 2 米处停下,刘顺钦下车检查才发现车底有人被压。佛山市尼罗建材有限公司组织人员将陈海兰从车底救出,并打“120”求救
3、,医生到场后证实陈海兰已死亡。事故发生后,南庄派出所、区安监局及南庄分局、区质监局等单位的领导和相关人员迅速赶赴现场,进行事故调查取证工作。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和初步估算的经济损失此次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为 95 万元人民币。死者:陈海兰,女,57 岁,佛山市尼罗建材有限公司仓库清洁工。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经过事故调查人员对事故现场反复勘查,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如下:(一)事故的直接原因经调查,刘顺钦未取得叉车操作人员证而驾驶叉车,安全意识淡薄,违规操作,未注意到叉车行进方向有行人,将陈某撞倒致死,是导致该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二)事故的间
4、接原因佛山市尼罗建材有限公司未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未建立安全管理机构,未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未执行持证上岗规定,是导致该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佛山市尼罗建材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意识薄弱,未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认真履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是导致该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三)事故的性质认定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五、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处理建议(一)事故责任的认定1.刘顺钦未取得叉车操作人员证而驾驶叉车,违章操作,未观察到车辆行进方向有行人,导
5、致叉车撞倒陈某致死,对事故负主要责任。2.佛山市尼罗建材有限公司未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未执行持证上岗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四十条的有关规定,对事故负有责任。3.佛山市尼罗建材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LEEBOONSAN,未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认真履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对事故负有责任。(二)处理
6、建议1.刘顺钦已被公安机关立案并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刘顺钦刑事责任。2.建议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负有事故责任的佛山市尼罗建材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3.佛山市尼罗建材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LEEBOONSAN,未依法履行职责,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给予行政处罚。六、预防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建议(一)责成佛山市尼罗建材有限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妥善处理好死者的善后事宜。(二)责成佛山市尼罗建材有限公司按照事故“四不放过”原则,举一反三,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员工安全培训教育,严格执行持证上岗规定,开展隐患排查,防止同类事故发生。(三)南庄镇政府协助相关单位处理事故善后工作。(四)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与南庄镇政府应加强协调,加大叉车执法检查力度,共同做好叉车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