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7.29”桂城触电事故调查报告.docx

安全生产视频网
上传人:一米阳光 文档编号:254880 上传时间:2023-05-01 格式:DOCX 页数:5 大小:16.1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7.29”桂城触电事故调查报告.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7.29”桂城触电事故调查报告.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7.29”桂城触电事故调查报告.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7.29”桂城触电事故调查报告.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7.29”桂城触电事故调查报告.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1、“7.29”桂城触电事故调查报告2016 年 7 月 29 日 20 时左右,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平洲莺岗街二巷 2 号民宅的自建房建筑工地发生一起触电事故,导致一人死亡。为查清事故经过、原因和损失,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及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调查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批复(南府复2014391 号)的文件要求,成立了“7.29”桂城触电事故调查组,由区安监局、监察局、市公安南海分局、总工会、人社局、桂城街道等单位人员组成,并邀请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区安监局冯仕良副

2、局长担任组长。经调查取证和分析研究,事故原因已查明。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概述(一)事故名称:(一)事故名称:“7.29”桂城触电事故。(二)事故发生时间:(二)事故发生时间:2016 年 7 月 29 日 20 时左右。(三)事故发生地点:(三)事故发生地点: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平洲莺岗街二巷 2 号民宅。(四)事故单位(个人):(四)事故单位(个人):林志强、郭镜全。(五)事故类别:(五)事故类别: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六)事故伤亡人数:(六)事故伤亡人数:1 人死亡。二、事故基本情况(一)事故单位(个人)基本情况:(一)事故单位(个人)基本情况:林志强,男,汉族,1968 年 9

3、 月 21 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22*;住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平洲莺岗街。林志强是事发自建房的屋主,为该工程的发包方。郭镜全,男,汉族,1965 年 6 月 16 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平南五斗村;公民身份号码:440622*。郭镜全为事发自建房工程承包方。(二)事故相关单位(个人)基本情况:(二)事故相关单位(个人)基本情况:郭太刚,男,汉族,1985 年 2 月 19 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8*。住址:四川省隆昌县迎祥镇。郭太刚为事发自建房工程转包方。(三)死者基本情况:(三)死者基本情况:赵海波,男,汉族,出生日期:1990 年 1 月 4 日;公

4、民身份号码:511622*。住址:四川省武胜县街子镇屏风村。赵海波是郭太刚雇请在事发自建房从事抹灰作业的工人。(四)事故单位(个人)与事故相关单位(个人)的关系(四)事故单位(个人)与事故相关单位(个人)的关系情况:情况: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平洲莺岗街二巷 2 号屋主林志强与郭镜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书,将该民宅自建房工程发包给郭镜全。郭镜全将该工程转包给郭太刚。郭太刚雇请青仁平、青仁斌和赵海波负责该自建房工程的抹灰工作。三、事故发生经过、救援过程及善后处理(一)事故发生经过:(一)事故发生经过:2016 年 7 月 29 日 20 时左右,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平洲莺岗街二巷 2 号民宅的自建房建

5、筑工地,青仁平、青仁斌和赵海波三名工人正在进行抹灰作业,因光线不足,现场使用了自制的碘钨灯进行照明。作业过程中,抹灰工赵海波在带电移动碘钨灯时,不慎接触到带电体,由于其另一只手扶着接触湿地的斗车车身,电流通过赵海波的身体形成回路,致使赵海波触电死亡。(二)事故救援过程:(二)事故救援过程:接报后,桂城安监分局、桂城派出所等部门派员立即赶赴现场对事故进行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三)事故善后处理情况:(三)事故善后处理情况:事故发生后,桂城街道办多次组织相关责任方,协调死者家属的善后赔偿事宜,经多次协调沟通,郭镜全、林志强、郭太刚已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赔偿完毕。四、事故原因及性质(一)事故调查

6、组认定本起事故的原因如下:(一)事故调查组认定本起事故的原因如下:1.1.直接原因:赵海波带电移动碘钨灯,不慎接触带电体,直接原因:赵海波带电移动碘钨灯,不慎接触带电体,导致本起事故发生,是本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导致本起事故发生,是本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2.2.间接原因:林志强将自建房工程发包给无相关建筑施工间接原因:林志强将自建房工程发包给无相关建筑施工资质的郭镜全,并对施工现场安全缺乏有效监管,是本起事故资质的郭镜全,并对施工现场安全缺乏有效监管,是本起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郭镜全在无相关建筑施工资质的情况下,承包事发自建房的工程项目,并转包给同样无相关建筑施工资质的郭太刚,郭太刚在无相关建筑施工资质的情况下,承接事发自建房的工程项目,并且未对雇佣工人青仁平、青仁斌、赵海波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同时对施工现场安全缺乏有效监管,未能及时发现及制止赵海波的不安全行为,是本起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二。(二)事故性质经对事故的调查,分析事故的原因,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第(四)项的规定,认定(四)项的规定,认定本起事故为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事故案例 > 电气

copyright@ 2010-2024 安全人之家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冀ICP备2022015913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