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10”丹灶触电事故调查报告2016 年 11 月 10 日 15 时左右,在丹灶镇云溪社区新农徐边村二十一巷 5 号的自建房工地内,包工头刘太和在二楼楼面浇灌混凝土施工准备过程中,因触电导致死亡。为查清事故经过、原因和损失,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及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调查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批复(南府复2014391 号)的文件要求,我区成立了“1110”丹灶触电事故调查组,由区安监局、监察局、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总工会、人社局、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住建)、丹灶镇政
2、府等单位人员组成,并邀请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由区安监局副局长冯仕良担任组长。经调查取证和分析研究,事故原因已查明。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概述(一)事故名称:(一)事故名称:“1110”丹灶触电事故。(二)事故发生时间:(二)事故发生时间:2016 年 11 月 10 日 15 时左右。(三)事故发生地点:(三)事故发生地点:丹灶镇云溪社区新农徐边村二十一巷 5 号的自建房工地。(四)事故单位(个人):(四)事故单位(个人):徐奀良。(五)事故类别:(五)事故类别: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六)事故伤亡人数:(六)事故伤亡人数:1 人死亡。二、事故基本情况(一)事故单位(个人)基本情况:
3、(一)事故单位(个人)基本情况:徐奀良,男,汉族,1953 年 1 月 13 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新农徐边村;公民身份证号码:440622*。丹灶镇云溪社区新农徐边村二十一巷 5 号的自建房(以下简称 5 号自建房)为徐奀良所有,建筑面积 91.2 平方米。徐奀良与刘太和口头约定工程总价为 6 万元,包工不包料,施工工具由刘太和本人携带,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二)死者的基本情况(二)死者的基本情况刘太和,男,汉族,1978 年 1 月 19 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4*。住址:湖南省宁远县禾亭镇祖元福村;刘太和是 5 号自建房工程的包工头。三、事故发生经过、救援过程
4、及善后处理(一)事故发生经过:(一)事故发生经过:2016 年 11 月 10 日下午,刘太和安排工人对 5 号自建房二楼楼面进行混凝土浇灌作业,作业时天气为小雨,楼面潮湿,部分地方有少量积水。约 15 时左右,刘太和未穿戴绝缘手套和绝缘鞋,在电源线带电且末级配电箱未配置剩余电流保护器的情况下,往混凝土振动棒上接驳电源线时触电,经抢救无效导致死亡。(二)事故救援过程:(二)事故救援过程:事故接报后,丹灶安监局、丹灶派出所、云溪社区等单位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对事故进行救援及开展调查工作。(三)事故善后处理情况:(三)事故善后处理情况:事故发生后,丹灶镇组织徐奀良与死者家属进行赔偿事宜协商。徐奀良和云
5、溪社区服务中心与死者家属签订调解协议书,并已支付赔偿款项。四、事故原因及性质(一)事故调查组认定本起事故的原因如下:(一)事故调查组认定本起事故的原因如下:1.1.直接原因:直接原因:刘太和在未佩戴绝缘手套和绝缘鞋的情况下,在下雨天往刘太和在未佩戴绝缘手套和绝缘鞋的情况下,在下雨天往混凝土振动棒上接驳带电的电源线,且末级配电箱未配置剩余混凝土振动棒上接驳带电的电源线,且末级配电箱未配置剩余电流保护器,导致触电事故发生。电流保护器,导致触电事故发生。这是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2.2.间接原因:间接原因:刘太和在没有相应施工资质的情况下承接屋主徐奀良发包刘太和在没有相应施工资质的情况下承接屋主徐奀良
6、发包的的 5 5 号自建房工程;其本人无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工作业),号自建房工程;其本人无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工作业),不具备相应的电气作业安全知识;施工现场未设置安全警示标不具备相应的电气作业安全知识;施工现场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志。这是导致本起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屋主徐奀良将 5 号自建房工程发包给无相应施工资质的刘太和施工,且对施工现场安全缺乏有效监管,没有及时发现并制止刘太和带电危险作业的行为,是导致本起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二。(二)事故性质(二)事故性质经过对事故的调查,分析事故的原因,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第(四)项的规定,认(四)项的规定,认定本起事故为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定本起事故为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五、事故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刘太和在未佩戴绝缘手套和绝缘鞋的情况下,在下雨天往混凝土振动棒上接驳带电的电源线,且末级配电箱未配置剩余电流保护器;在没有相应施工资质的情况下承接屋主徐奀良发包的 5 号自建房工程;无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工作业),不具备相应的电气作业安全知识;施工现场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刘太和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刘太和已在本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