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伤事故管理制度(一)事故的分类1、人身伤亡事故。凡属本公司职工(包括计划内的临时工),在生产区域所发生的和生产有关的伤亡事故。2、火灾事故。由于火灾造成的人身伤亡或一定的物质财产损失的事故。3、爆炸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引起的爆炸,造成人身伤亡或一定的物质财产损失的事故。4、设备事故。由于某种原因引起的机械设备、工艺设备、动力设备、贵重仪器仪表和工具的非正常损坏(包括设备管线发生故障)。5、停产事故。由于停水、停电、停汽、冻结和误操作造成装置被迫停车而形成的停产事故。6、跑损事故。由于某种事故原因造成产品半成品、原料、燃料、水、汽和油等的跑损。7、交通事故。凡是厂内的车辆交通肇事所造
2、成的一定的车辆损坏、物质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包括非职工的乘客民工、行人等)事故。8、质量事故。由于混、串成品或其它事故原因引起的质量事故(另由专门部门管理上报)。9、其它事故。(二)事故的性质为了便于事故管理,按事故性质划分为报部、一般、轻微、恶性未遂事故四种。1、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都称之为上报事故。(1)死亡一人或重伤一人。(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价值在 1000 元以上者(包括 1000 元,以下同);(3)装置因事故造成停产,打循环,延期开工,使该装置日处理量减少 20%以上者(生产装置处理量损失由调度室提出);(4)大面积停电,包括两套装置,两个变电所全停的电气事故。(注:上报事故包
3、括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条件按国家规定。)2、凡合乎下列条件之一者,均为一般事故:(1)轻伤一名,休假治疗八小时以上;(2)造成直接损失 100 元至 1000 元者(包括 1000 元在内)。(3)装置因事故造成停产,打循环、延期开工,致使该装置日处理最降低 20%以下,5%以上者;(4)除急性中毒造成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以外,一般急性中毒均按轻伤处理;3、凡未达到上述 1、2 条中任何一项者,均属于轻微事故。4、重大恶性未遂事故。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但性质恶劣(如设备超负荷、大走刀量切削降低设备使用寿命,起吊浇铸包高空掉落,高压气瓶高处跌落尚未引起爆炸,检修中误送电侥幸未造成触电伤亡等)或生产
4、操作严重不正常给设备带来重大隐患,或严重影响了设备使用寿命。(三)事故的管理1、事故的分管:(1)人身伤亡、爆炸,由安技科负责管理;(2)机械动力设备事故(包括停水、停电、停产造成的停产事故),压力容器和锅炉方面的爆炸事故,由设备动力科负责管理;(3)跑损、冻凝或和生产操作、工艺技术等原因造成的停产事故由生产科和技术科负责管理;(4)发生产品质量事故由质管科负责管理;(5)交通事故和厂区生活区的一切火灾事故均由保卫科负责管理。2、事故调查及处理:(1)发生上报事故时,主管厂长立即组织安技、技术、劳资、保卫、生产、工会等部门,组成调查组迅速进行调查,必要时请劳动部门和上级有关部门参加调查,查清事
5、故经过,确定事故原因,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3、事故统计的上报:各类事故按严重程度分为三级管理,上报事故统一由上级主管部门掌握管理,统称上报事故(写有专题书面报告)。一般事故和恶性未遂事故由厂负责管理。轻微事故由车间自行掌握处理。(1)当发生上报事故时,事故单位除立即采取措施外,并通知安技科和有关部门以及厂领导,及时抢救和调查在抢救中要保护好现场。主管安全的付厂长将事故及原因在 24 小时内上报主管部门,事后要由事故主管部门认真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由安全技术科于事故发生后半月内报主管部门。(2)当发生一般事故时,事故单位除立即采取措施之外,必须马上通知安技科,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切实做到“
6、三不放过”。并要求在事故发生五天内填写好事故报告送安技科。(3)当发生轻微事故时,发生事故的当班班长应报告车间领导处理。(4)各分管部门(各车间或科室)应将各类事故于每月 27 日前汇总报安技科。由安技科汇总于月底前向上级报告。(5)各部门事故调查、分析、登记、统计、报告和处理等,必须严肃认真,如有隐瞒不报或有意延期报告等,除责成补报外,对责任者应分别不同情况,给予批评或纪律处分。4、事故的损失计算(1)人身伤亡事故以负伤率表示,不计金额。死亡按年统计,重伤以月统计。(2)事故的直接损失系指造成的设备、器材、建筑物、原材料、成品、半成品以及跑损的其它各类物品的损失,均折价计算(成品按出厂价格,半成品按半成品价格,器材、设备按新旧程度和实际使用价值计算)。设备、器材、建筑物等,虽有部分损坏,但经修复仍可使用的,按其修理费(包括材料、人工、配件等)计算。(3)事故的间接损失(包括减产、停产损失和设备、车辆停运)均折合金额计算。注:灭火消耗的消防器材的价值,另列单项计算。(四)事故的原因分析由于生产管理不善,而导致事故的原因很多,往往一件事故涉及很多原因,但为了便于分析、统计、每一事故要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