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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实施日期2013-02-01.docx

上传人:一米阳光 文档编号:257844 上传时间:2023-05-18 格式:DOCX 页数:9 大小:18.06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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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邯郸市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进一步明确消防安全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其与之相配套的设备、设施和场地,主要包括办公楼宇、商业大厦、住宅小区、别墅、工业园区、酒店、厂房仓库等。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第四条 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企业履行职责情况实施监督管理。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第五条 商户、居民等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六)不燃放孔明灯;第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以下职责:第七条 社区

2、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制订居民防火公约,建立和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每月对辖区内的单位和居民住宅区的用火用电、疏散通道、防火间距、消防设施器材等进行不少于一次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和协助辖区单位、居民住户开展消防安全自检自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加强对老、弱、病、残和孤寡老人等特殊群体的重点监护。第八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在每栋楼中确立一名志愿消防管理员和一名志愿消防宣传员。消防管理员负责每周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宣传员负责进行消防安全常识宣传。第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负责所服务区域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安全管理,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维护消

3、防安全。物业服务企业主要负责人是物业管理区域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物业管理区域的消防安全管理人;物业服务企业应设立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第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的消防安全职责应当明确写入物业服务合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将物业服务企业的消防安全职责列入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及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应当自确定或者变更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填写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报告备案表,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备案。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季度对物业管理区域的消防安全开展一次自我评估,填写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报告备案表,

4、并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报告。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日常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每年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自动消防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报告检测结果,并在单位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第十四条 发生火灾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组织商户、居民等人员第一时间报警、第一时间开展灭火自救、第一时间启动消防设施、第一时间打通消防通道、第一时间召集相关人员到场配合,并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火灾事故调查。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采取张贴宣传标语、设立广告栏等多种形式对商户、居民等人员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其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扑

5、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疏散逃生能力和宣传教育的能力。第十六条 严禁居民住宅区内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对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物业服务企业应督促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的有关规定。第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建立健全统一的消防安全制度;(二)对管理区域内的公共部位和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三)组织开展公共部位的防火巡查、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四)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违法行为予以制止,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确保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五)及时向产权方、使用方通报有

6、关情况和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督促其履行相应的消防安全职责,消除各自管理或使用区域的火灾隐患;(六)对拒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七)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设置不少于两处的固定消防宣传标志;(八)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在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的指导下,成立安保服务型消防组织或者志愿消防队,开展日常业务训练,组织扑救初起火灾;(九)消防控制室必须安排专人 24 小时值班,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十)法律、法规、规章和物业服务合同中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第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二)防火巡查、检查;(三)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四)消防(控制室)值班;(五)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六)火灾隐患整改;(七)安保服务型消防组织的组织管理;(八)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九)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奖惩;(十)其他消防安全管理。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和商户、居民等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擅自改变建筑内部结构和防火分区;(二)不得违法采用易燃、可燃建筑材料装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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