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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实施日期2012-03-0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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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讲解了为加强城市规划区内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管理,增强城市防空防灾能力,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相关措施。该规定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并由同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工作。规定明确了新建民用建筑需按特定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包括十层以上或基础埋深3米以上的建筑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其他建筑根据城市类别按一定比例修建。对于无法修建的情况,建设单位需缴纳易地建设费,费用需缴入国库并接受监督。规定还强调了防空地下室从设计、施工到验收全过程的质量管理要求,如依法实行招标、施工图审查、变更备案等环节

2、的具体操作办法。同时,对防空地下室的维护使用提出了分工负责、有偿使用的原则,明确未使用时由建设单位负责,已使用时由使用单位负责。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适用于河北省城市规划区内所有涉及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维护、使用及管理活动。这不仅涵盖了政府部门,还包括各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设备生产企业等参与方。具体而言,该规定对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政策制定、监督管理等方面提供了指导;对建设单位则明确了其在防空地下室建设和维护中的责任与义务;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设定了严格的设计、施工和监理标准;对防护防化设备生产企业也提出了资质和技术要求。此外,该规定同样适用于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其他重要经济目标区等特殊区域内的相关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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