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GB 3 8 3 6.8-2 0 0 3前言本部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的。G B 3 8 3 6(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分为如下几部分第1 部分:通用要求第 2 部分:隔爆型“d;第3 部分:增安型+e;第4 部分:本质安全型u i 第 5 部分:正压型.P;第6 部分:油浸型11 0 1 1;第 7 部分:充砂型 l.9.:第 8 部分:+n;型;第 9 部分:浇封型“m 气第 1 0 部分:(已合并人本标准);第 n部分:最大试验安全间隙测定方法;第1 2 部分:气体或蒸汽混合物按照其最大试验安全间隙和最小点燃电流的分级;第1 3 部分: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的检修;第1 4 部分
2、:危险场所分类;第 1 5 部分:危险场所电气安装(煤矿除外)。本部分为 G B 3 8 3 6的第 8 部分。本部分修改采用I E C 6 0 0 7 9-1 5:2 0 0 1(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 5 部分“n型电气设备)(英文版)。本部分根据 G B/T 1.1-2 0 0 0 重新起草。本标准的章、条标题编号与 I E C 6 0 0 7 9-1 5:2 0 0 1(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 1 5 部分,+n ee 型电 气设备 章、条标题编号相同且内容相对应。考虑到我国国情,在采用I E C 6 0 0 7 9-1 5:2 0 0 1(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 1 5
3、 部分“n”型电气设备 时,本标准做了一些修改。有关技术性差异已编人正文并在它们所涉及的条款的页边空白处用垂直单线标识,在附录A中给出了这些技术性差异及其原因以供参考。为便于使用,本部分还做了下列编辑性修改:a)用小数点“.”代替作为小数点的逗号“,”;b)删除I E C 6 0 0 7 9-1 5:2 0 0 1 的前言;C)增加了资料性附录A以供参考。本部分代替G B 3 8 3 6.8-1 9 8 7(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无火花型电气设备“n ),因为国际上的发展原标准在技术上已过时。与G B 3 8 3 6.8-1 9 8 7 相比,有以下重要改变:1.标准名称的修订,即将 爆炸性
4、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无火花型电气设备“n 改为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8 部分:.n;型电气设备。2.标准内容增加较多,主要有:1)对E x 元件的要求;2)非金属外壳和外壳的非金属部件;3)对无火花型熔断器和熔断器组件的要求;4)对无火花照明灯具的要求;vGB 3 8 3 6.8-2 0 0 3 5)对无火花仪器和小功率设备的要求;6)对无火花电流互感器的要求;7)对无火花插头和插座的要求;8)对无火花单体电池和蓄电池的要求;9)对产生电弧、火花或热表面设备的通用要求;1 0)对封闭式断路器和产生电弧、火花或热表面的非点燃元件的要求;1 1)对产生电弧、火花或热表面的气密装置的要求;1 2
5、)对产生电弧、火花或热表面的密封装置或浇封装置的要求;1 3)对产生电弧、火花或热表面的限能设备或电路的要求;1 4)对产生电弧、火花或热表面的设备限制呼吸外壳的要求;1 5)对产生电弧、火花或热表面的n正压保护设备的要求;1 6)检查和试验;1 7)技术文件;1 8)制造厂责任。另外,对型式试验、出厂试验及标志等章节增加了 较多内容。取消了原G B 3 8 3 6.8-1 9 8 7 中第1 6章检验程序。本部分包括了G B 3 8 3 6.1 0 气密型电气设备“h 的内容。本部分从实施之日 起同时代替G B 3 8 3 6.8-1 9 8 7 标准和G B 3 8 3 6.1 0-1 9
6、 9 1 标准。本部分从 2 0 0 4 年 1 月开始实施。凡不符合本标准的产品,应在2 年内过渡完毕。本部分由中国电器工业协会提出。本部分由全国防爆电气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部分起草单位:南阳防爆电气研究所、南京电子管厂、佳木斯防爆电机研究所、上海灯具研究所。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吴建国、赵永兴、韩淑玉、宋荣敏、放立成。本部分于 1 9 8 7 年 6月首次发布,2 0 0 3 年 5 月第一次修订。GB 3 8 3 6.8-2 0 0 3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 8 部分:u W,型电气设备范 围 本部分规定了潜在爆炸性气体、蒸气和薄雾环境用 I I 类“n 型电气设备的结构、试验和标志的要求。本部分适用于无火花电气设备并且也适用于那些产生电弧火花或热表面的部件或电路,且用本部分规定的方法之一保护就不能引起周围爆炸性环境点燃的电气设备。非点燃元件限制使用在被证明是非点燃的特定电路中,因此,它不能被单独地评定符合本部分。电气设备符合本部分并不意味着取消或降低应遵守的其他标准的任何要求。本部分是对普通工业应用设备要求的补充和提高。注 1:本标准引用G B 3 8 3 6.1 的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