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 30952012 代替 GB 30951996 GB 913788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Ambient air quality standards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2012-02-29 发布 2016-01-01 实施 环 境 保 护 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 布 ICS 13.040.20 Z 50 附件:附件:GB 30952012 i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公 告 2012 年 第 7 号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防治
2、大气污染,现批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为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并由我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标准名称、编号如下: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按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本标准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在全国实施。在全国实施本标准之前,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 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33 号)等文件要求指定部分地区提前实施本标准,具体实施方案(包括地域范围、时间等)另行公告;各省级人民政府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环境保护的需要提前实施本标准。本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
3、查询。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1996)修改单(环发20001 号)和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GB 913788)废止。特此公告。2012 年 02 月 29 日 GB 30952012 ii 目 次 前 言.iii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环境空气功能区分类和质量要求.2 5 监测.3 6 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4 7 实施与监督.5 附录 A(资料性附录)环境空气中镉、汞、砷、六价铬和氟化物参考浓度限值.6 GB 30952012 iii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
4、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功能区分类、标准分级、污染物项目、平均时间及浓度限值、监测方法、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及实施与监督等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标准中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本标准中的污染物浓度均为质量浓度。本标准首次发布于 1982 年。1996 年第一次修订,2000 年第二次修订,本次为第三次修订。本标准将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环境保护要求适时修订。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调整了环境空气功能区分类,将三类区并入二类区;增设了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 2.5
5、 m)浓度限值和臭氧 8 小时平均浓度限值;调整了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 10 m)、二氧化氮、铅和苯并a芘等的浓度限值;调整了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1996)修改单(环发20001 号)和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GB 913788)废止。本标准附录 A 为资料性附录,为各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地方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提供参考。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2 年 2 月 29 日批准。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6、GB 30952012 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功能区分类、标准分级、污染物项目、平均时间及浓度限值、监测方法、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及实施与监督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质量评价与管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8971 空气质量 飘尘中苯并a芘的测定 乙酰化滤纸层析荧光分光光度法 GB 9801 空气质量 一氧化碳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法 GB/T 15264 环境空气 铅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5432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5439 环境空气 苯并a芘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479 环境空气 氮氧化物(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482 环境空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HJ 483 环境空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四氯汞盐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HJ 504 环境空气 臭氧的测定 靛蓝二磺酸钠分光光度法 HJ 539 环境空气 铅的测定 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