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03.040 CCS A 16 33 浙江省地方标准 DB33/T 25782023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服务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labor and personnel dispute arbitration service 2023-04-12 发布 2023-05-12 实施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33/T 25782023 I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标准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标准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标准由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归口并
2、组织实施。本标准起草单位: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浙江省社会保险和就业服务中心、温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浙江省标准化研究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送智、应芝、瞿自杰、庄加灵、陈德祥、王旭之、魏为锡、郑培、吴璐璐、叶帆、李乐、陆萱期。DB33/T 25782023 1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人员要求、服务要求、服务场所及设施、监督与改进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开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服务。派驻仲裁庭可参照本标准开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咨询接待、案件受理等服务。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
3、本标准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T 405502021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术语 DB33/T 2021 法律援助服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T 405502021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4 人员要求 职业素质和能力 4.1 4.1.1 仲裁员、办案辅助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具有良好政治素质和品行,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具有工作责任心和团队合作精神;公正公平、廉洁自律,不应收受、索取财务或牟取不正当利益,不为当事人介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代理人;履行职责,遵守工作纪律,不应偏袒
4、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应泄露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应擅自透露案件处理情况。注1:仲裁员分为专职仲裁员和兼职仲裁员。注2:办案辅助人员包括立案接待员、书记员、案件资料派送员、仲裁服务统计员等。4.1.2 仲裁员应具备以下能力:掌握法律专业知识,熟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知识;掌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以及现代信息技术等相关知识;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文书写作及沟通协调能力。4.1.3 办案辅助人员应具备以下能力:了解基本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知识;DB33/T 257820
5、23 2 沟通协调能力;速记能力;计算机操作能力。培训要求 4.2 4.2.1 仲裁员每年应参加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能力和作风建设培训。其中,专职仲裁员每月应至少参加 2 次案件处理专项研讨,每年脱产培训时间应不少于 40 学时。4.2.2 办案辅助人员每年应参加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和作风建设培训,并至少参加 1 次专项业务培训。服务礼仪 4.3 4.3.1 仲裁员参加仲裁案件审理、现场调查取证、仲裁文书送达等依法履行职务或在公共场合从事公务活动时应统一穿着仲裁工作服,佩戴仲裁徽,衣着整齐洁净,仪表端庄得体。4.3.2 佩戴仲裁徽应仅限于仲裁工作服,不应在其他服装上佩戴。4.3.3 服务态度
6、耐心、细致、礼貌,语言得体、表达清楚。对于言辞激烈、情绪激动的当事人,应保持冷静,不应与其发生争执;对于当事人的攻击、侮辱性语言,应表明态度,及时制止;对于难以依法依情劝阻的人员,应及时通知安保人员或有关职能部门协助处置。5 服务要求 服务流程 5.1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服务流程包括:咨询接待、法律援助、案前调解服务、案件受理、分案组庭、庭审排期、开庭审理、结案、查档服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服务流程按附录A的规定执行。咨询接待 5.2 5.2.1 应为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供窗口和线上咨询接待服务。5.2.2 咨询接待服务时间应与政府部门办公时间保持一致。5.2.3 立案窗口应提供立案条件、仲裁程序、案件管辖、审理期限等程序性、流程性问题的咨询服务。5.2.4 应为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供立案时间、案件编号、承办人及联系方式、案件当前状态、开庭时间和法律文书等案件相关信息查询服务。5.2.5 咨询接待实行首问责任制,并符合以下要求: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应及时、准确、耐心地予以答复或办理;对于不符合有关规定或手续不全的,应向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一次性告知相关要求或需要补充的全部手续等;对于不能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