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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隐患排查管理制度2023(精选12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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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小编整理了企业隐患排查管理制度 202312 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企业隐患排查管理制度 20231 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对危险源(点)的管控,保证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全面落实,科学控制作业场所的潜在危险因素,切实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和公司的财产安全,按照 黑龙江省企业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验收评定标准(试行)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双鸭山新时代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各单位和部门。第二章 风险分级管控考核奖惩第三条 对危险源(点)不指定安全负责人、没有建立安全责任制或安全责任制不落实,扣罚单位 1000 元。第四条 对危险源(点)没有按规定检查,扣罚

2、单位 2000 元。第五条 没有危险源(点)平面控制图或设立标志,扣罚单位 500 元。第六条 新增危险源(点)没有及时纳入控制管理和设立标志牌,扣罚单位 500 元。第七条 危险源(点)档案资料不齐、漏项,扣罚单位 500元。第八条 对危险源(点)下达安全隐患通知书,限期内没有整改,扣罚单位 2000 元。第九条 因对危险源(点)管理不善,导致设备、人身事故的,按公司有关规定严格考核。第十条 危险源(点)控制管理责任到位,达到本制度要求标准,有效的控制事故,成绩突出的单位给予奖励。第三章 隐患排查治理考核奖惩第十一条 奖励:(一)对在隐患排查中积极排除事故隐患,避免了事故发生的单位,对安全生

3、产提出合理化建议并采纳,收到显著效果的单位,经公司安委会研究,给予单位或个人 50500 元的奖励。(二)对因排查隐患期间为抢救员工、公司财产和处理事故中表现突出的单位或员工,根据贡献大小,给予 2002000元的奖励。(三)在隐患排查期间为抢救公司财产和处理事故中表现突出的有功人员根据贡献大小,给予 50500 元的奖励。(四)在隐患排查中表现突出,受到上级有关部门的表彰,给予一次性奖励。第十二条 处罚:(一)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及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责任制、隐患排查责任制,如违反规定和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隐患排查责任制接受 50200 元的处罚。(二)严格

4、执行公司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在隐患排查期间对于一般性违章行为,以部门为考核单位,发现违章现象按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规定处罚。(三)在隐患排查期间发现有严重违章行为,其后果严重的,按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规定加重处罚。(四)对于在隐患排查中,未认真排查事故隐患而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者,根据经济损失大小按经济责任制进行考核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交公司或司法机关处理,事故的其他责任者和责任部门,根据公司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行政或经济处罚。(五)生产技术部查出的事故隐患,对所在单位下发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整改单位,一份存根。隐患所属单位接到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后,

5、要立即组织人员整改落实。对当时无法整改的隐患,所属单位负责人应当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制定相应预案,并将整改方案以书面形式报生产技术部。对能整改而不整改、无故拖延整改时间和不按规定期限将事故隐患整改通知单和整改情况返回生产技术部的单位,对其处于 50 元罚款,因此而导致事故发生的,将追究隐患所属单位负责人责任。(六)生产技术部组织相关人员按照公司 安全目标责任书、安全风险金管理制度、安全绩效考核管理制度等内容对各单位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报安委会审批,考核时间及频次为每年年底进行一次。第四章附 则第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生产技术部。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企业隐患排查管理制度

6、20232 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局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我项目部实际情况,制定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第二条项目部安全环保部门实施监管督察,适用本细则。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安全事故隐患),是指各作业队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安全事故隐患的范围:(一)危及安全生产的不安全因素或重大险情。(二)可能导致事故发生和危害扩大的工艺缺陷、设备缺陷和设施缺陷等。(三)建筑施工过程、生产及经营场所中可能发生的各种能量伤害。(四)可能造成职业病、职业中毒的劳动环境和作业条件。(五)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活动、过程、产品和服务。(六)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作业标准、作业程序的不健全,安全责任制的不落实。(七)现场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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