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管理规定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及时准确报告和严肃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迅速有效的开展事故救援工作,吸取事故教训,防微杜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第493 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石化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庆石化 120万吨/年乙烯改扩建工程建设的所有项目。第三条 术语和定义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级如表。事故分级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 A 级一般事故 B 级一般事故 C 级死亡人数302910933/重伤人数10099504910933/轻伤人数/10933经济损失1 亿元 1
2、 亿5000 万元 50001000 万元 1000100 万元 10010 万元 10 万元1000 元 第二节 职 责 第四条 承包商根据工程建设实际负责编制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本范围的事故应急演练;指挥部 HSE 部、项目组和监理单位负责督促检查承包商的应急准备工作,必要时参与和指导承包商组织的应急演练,负责组织较大型或联合性的应急演练工作。应急演练的时间、项目和形式根据现场实际确定。第五条 指挥部 HSE 部、项目组、监理单位和承包商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报告事故要及时准确,紧急情况可以越级报告。第六条 按照事故的等级,指挥部 HSE 部、项目组、监理单位和承包商负责或协助生产安全事
3、故的调查处理。第三节 报告、响应与救援 第七条 事故报告应及时准确,不得迟报、谎报或隐瞒不报;事故应急应坚持以人为本、快速反应、统一指挥、自救与社会救援相结合的方针。第八条 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施工单位负责人报告,施工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指挥部项目组(包括监理单位)报告,项目组向指挥部 HSE 部和主管副指挥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越级报告。第九条 在报告事故的同时,现场人员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自救,防止灾害扩大。第十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并实施应急响应,根据事故现场的情况组织抢险救灾、急救受害人员以及
4、疏散现场人员和警戒工作等。第十一条 事故救援时应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及有关证据,需要移动物件时应作出标记。第十二条 应急电话:火警电话6766119;急救电话120;报警电话110。第四节 事故调查与处理 第十三条 事故调查应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事故处理应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落实防范措施不放过。第十四条 事故调查处理的权限按照大庆石化公司事故管理规定执行,如下。(一)车间级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一次事故造成损失 30 个工作日以下的轻伤事故;2、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 万元以下
5、的事故;3、一次泄漏危险化学品 1 吨以下的事故;一次泄漏剧毒品或高毒危险化学品 0.1 吨以下的事故;4、造成环境污染较轻的事故。(二)分厂级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一次事故造成损失 30-60 个工作日的轻伤事故;2、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事故;3、一次泄漏危险化学品 1 吨以上 5 吨以下的事故;一次泄漏剧毒品或高毒危险化学品 1 吨以下的事故;4、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 1 万元以下的事故。(三)公司级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一次事故造成损失 60 个工作日以上的轻伤事故或重伤 1-2 人的事故;2、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0 万元以上
6、 100 万元以下的事故;3、一次泄漏危险化学品 5 吨以上 10 吨以下的事故;一次泄漏剧毒品或高毒危险化学品 1吨以上 5 吨以下的事故;4、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 1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事故。(四)股份公司级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一次事故造成轻伤 10 人以上的事故;2、一次重伤 3 人以上的事故;3、一次死亡 1 人以上的事故;4、一次直接经济损失 100 万元以上的事故;5、一次泄漏危险化学品 10 吨以上的事故;6、一次泄漏剧毒品或高毒危险化学品 5 吨以上的事故;7、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0 万元以上的事故。第十五条 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由事故调查处理单位或部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中石油和大庆石化公司有关规定确定,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第十六条 指挥部负责调查处理的生产安全事故在查清事故的原因和后果后,根据事故的性质、责任大小、经济损失、人员伤害情况以及应急抢救中的人员不作为等,可以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解除承包合同、行政处分等,具体由调查处理组确定。第十七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或存在与其他文件相抵触的条款,执行上级相关规定和国家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