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公司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严肃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全面落实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的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原则,有效防范同类事故重复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和上级有关制度、办法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各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2、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第四条 事故调查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事故责任者的责任。第五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事故调查处理的牵头部门,技术、财务、办公室等部门应当参与。各部门必须严格履行职责、相互配合,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时,有关单位必须积极支持和配合,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第六条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应坚持追究当事者责任与追究管理者责任并重和初次从轻、多次从
3、重的原则。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依规进行的调查处理。第八条 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部、总经理办公室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及时处理。第二章 事故报告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值班人员应当立即通过调度室逐级向上报告;、安全生产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值班领导和安全分管领导等相关人员汇报,然后根据事故应急处理程序向公司其它领导汇报,并通知相关部门负责人。情况紧急时,下属煤矿企业调度室调度员或值班人员可以直接向(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人或(集团)公司安全分管领导汇报。第十条 下属煤矿企业调度室接到报告后,应
4、在 1 小时内向贵州煤监局所属分局和事故单位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情况紧急时,下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安全分管领导可以直接向贵州煤监局所属分局、事故单位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贵州煤监局领导报告。第十一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五)已经采取的措施;(六)其它应当报告的情况。第十二条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
5、补报。第十三条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第十四条 各级相关管理人员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助事故单位负责人组织事故救援。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或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和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记,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和物证。第三章 事故调查第十六条 死亡事故原则上由下属煤矿企业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委托组织
6、调查的,由受委托单位组织进行事故调查。重伤事故、3 人以上群体轻伤事故、重大非伤亡事故(如斜坡跑车事故、大巷运输事故、井下火灾事故、放炮事故及其它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事故等)原则上由下属煤矿企业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要求亲自组织调查的除外)。第十七条 由下属煤矿企业自行组织调查的事故或由(集团)公司委托下属煤矿企业组织调查的事故,(集团)公司认为其调查处理意见不妥的,(集团)公司可以重新组织调查。第十八条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专业、精简、高效原则。事故调查组原则上由安全、生产、技术、财务、办公室等部门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第十九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第二十条 事故调查组组长,由组织事故调查的单位安全分管领导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全面工作。第二十一条 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一)查明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二)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第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