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河南省海事部门执法检查表项目检查内容检查方法检查依据处罚/管理依据处罚标准一、航运公司监督管理1、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2、航运公司向船舶提供的资源和岸基支持,对安全与防污染工作进行的监控情况。3、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的方针和目标。4、是否指定本公司主要负责人为安全与防污染工作的第一责任人。5、公司是否具有适任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并明确了其岗位职责。6、航运公司的主要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不得在船上兼职或者跨航运公司兼职。7、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要求的适任船员。8、是否保证船长在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方面的最终决定权。9、公司的教育培训制度。 10、公司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监督检查制度。1
2、1、公司岸基、船岸和船舶的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训练演习。12、船舶发生事故、重大险情或者被滞留时,向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情况。13、船舶安全和防止污染的关键性的船上操作须知和程序以及执行情况。14、船舶维护保养须知和程序以及执行情况。文件审核活动审核现场检查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 年 第 6 号)第四条、五条、六条、七条和八条;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和第六条;1、应当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航运公司,未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并保持体系的有效性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对航运公司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2、受
3、托航运公司未履行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对受托航运公司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3、已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航运公司,未及时向公司所在地的交通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者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安全管理体系运行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项,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对航运公司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4、违反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安全营运管理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取得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从事航行或者其他有关活动; (二)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
4、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 (三)伪造、变造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审核的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 (四)转让、买卖、租借、冒用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审核的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 5、违反船舶安全营运管理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一)未按规定取得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从事航行或者其他有关活动; (二)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
5、段骗取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三)伪造、变造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四)转让、买卖、租借、冒用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6、违反安全营运管理秩序,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以欺骗手段取得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取得的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予以撤销: (一)不掌控船舶安全配员; (二)不掌握船舶动态; (三)不掌握船舶装载情况; (四)船舶管理人不实际履行安全管理义务; (五)安全管理体系运行存在其他重大问题。二、运输船舶的安全监督1、船舶配员。2、船舶和船员有关证书、文书、文件、资料。3、船舶结构、设施和设备。4、载重线要求。5、货物积载及其装卸设备。6、船舶保安相关内容。7、船员对与其岗位职责相关的设施、设备的实际操作能力以及船员所持适任证书所对应的适任能力。9、船员人身安全、卫生健康条件。登船检查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七条、第九条、十四条船舶安全检查规则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六十五条、六十八条、七十三条、八十二条;船舶安全检查规则1、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船舶,采取责令临时停航、驶向指定地点,禁止进港、离港,强制卸载、拆除动力装置、暂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