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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人民至上 文档编号:29049 上传时间:2021-09-22 格式:XLS 页数:34 大小:8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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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建建筑筑公公司司事事故故隐隐患患自自查查标标准准 级级隐隐患患 自自查查标标准准 级级隐隐患患 自自查查标标准准 级级隐隐患患自自查查标标 准准 自自查查标标准准项项具具体体描描述述参参考考依依据据 基基础础管管理理 资质证照 营业执照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第7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 建筑施工单位位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北京市安

2、全生产条 例第12条 安全生产 管理机构 和人员 设置安全生产管 理机构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 理工作。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 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配备办法第5条 配备专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并 持证上岗 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 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并应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 予以增加:(一)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

3、企业: 特级资质不少于6人;一级资质不少于4人;二级和 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二)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一级资质不少于3人;二级和 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2人。(三)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不少于2人。(四)建筑施工 企业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应依据实际生产情况配备不少于2人 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法第19 条建筑工程安全管 理条例第36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 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 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配备办法第8条 安全生产 责任制 安全生产机构职 责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具有以下职责:(一)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

4、律法规和标准 ;(二)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三)组织或参与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 援预案的编制及演练;(四)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与交流;(五)协调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六)制订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七)监督在建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 八)参与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九)通报在建项目违规违章查处情况;( 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评优评先表彰工作;(十一)建立企业在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十二) 考核评价分包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及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十三)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工作;(十四)企业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5、 建筑施工企业安 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 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配备办法第6 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安全生产法第17 条 专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职责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检查过程中具有以下职责: (一)查阅在建项目安

6、全生产有关资料、核实有关情况; (二)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落实情况; (三)监督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责情况; (四)监督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的配备及使用情况; (五)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或安全隐患,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作出处理决定; (六)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设施、设备、器材,有权当场作出查封的处理决定; (七)对施工现场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越级报告或直接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八)企业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建筑施工企业安 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 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配备办法第7 条 各部门、岗位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形成包括全体人 员和全部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任体系。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 例第14条 基基础础管管理理 安全生产 管理规章 制度 安全生产教育培 训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 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 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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