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故管理制度事故的分类和分级第一条 事故分类。1 火灾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火灾,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2 爆炸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爆炸,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3 设备事故:由于设计、制造、安装、施工、使用、检维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机械、动力、电讯、仪器(表)、容器、运输设备管道等设备及建(构)筑物等损坏造成损失或影响生产的事故。4 生产事故:由于指挥错误,或者违反工艺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造成停产、减产以及井喷、跑油、跑料、串料的事故。5 交通事故:车辆、船舶在行驶、航运过程中,由于违反交通、航运规则或因机械故障等造成车辆、船舶损坏、财产损失或
2、人身伤亡的事故。6 人身事故:除上述五类事故外,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与工作有关的人身伤亡和急性中毒事故。第二条 上报集团公司事故。炼化企业上报集团公司事故:1 一般事故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事故:(1)一次事故造成重伤 19 人;(2)一次事故造成死亡 12 人;(3)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 10 万元及以上、100 万元以下(不含 100 万元);(4)一次事故跑油、料在 10 吨以上。(5)一次事故造成 3 套及以上生产装置或全厂停产,影响日产量的 50%及以上。2 重大事故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重大事故:(1)一次事故造成重伤 10 人及以上;(2)一次事故造成死亡 39 人;
3、(3)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00 万元及以上,500 万元以下(不含 500 万元)。3 特大事故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特大事故:(1)一次事故造成死亡 10 人及以上;(2)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500 万元及以上。油田企业上报集团公司事故:1 事故等级划分(1)一般事故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一般事故。A 一次事故造成重伤 19 人;B 一次事故造成死亡 12 人;C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 10 万元以上,100 万元以下(不含 100 万元)(2)重大事故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重大事故。A 一次事故造成重伤 10 人及以上;B 一次事故造成死亡 39 人;C 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
4、失 100 万元以上,500 万元以下(不含 500 万元)(3)特大事故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特大事故。A 一次事故造成死亡 10 人及以上;B 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500 万元以上;C 无控井喷事故。2 事故上报范围(1)油田企业发生上述事故(包括负次要责会的交通事故),属上报集团公司事故。(2)油田企业发生 30 吨以上跑油事故,管道储运企业发生 100 吨以上跑油事故,浅海发生 1 吨以上跑油事故,均属上报集团公司事故。(3)发生生产、设备事故和职业病、职业中毒方面的事故,由专业职能部门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并抄送同级安全部门。第三条 重伤标准按劳动部 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60中
5、劳护文字第 56 号)执行。第四条 事故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1 直接经济损失:人身伤亡后支出的费用、善后费用及财产损失价值。(1)人身伤亡后支出的费用、善后费用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86)执行。(2)固定资产损失价值按下列情况计算:报废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净值减去残值计算;损坏后能修复使用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损坏的修复费用计算。(3)流动资产损失价值按下列情况计算:原材料、燃料、辅助材料等均按帐面值减去残值计算;成品、半成品、在制品等均以企业实际成本减去残值计算。(4)火灾损失按公安部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公通字199682 号)中火灾损失额计算方法计算。(5)交通事故中的车辆、船舶损失按当地保险公司理赔额计算。2 间接经济损失:停产、减产损失价值停产期限计算从事故发生起至完全恢复正式生产止。停产损失按企业产品的计划成本计算。多系统停产损失按各企业计划成本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