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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牌挂锁安全管规定.docx

上传人:一米阳光 文档编号:293883 上传时间:2023-08-18 格式:DOCX 页数:6 大小:13.46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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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上牌挂锁安全管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本规定的目的是为了提供在维修、保养设备时的能源隔离指导,防止他人误操作机器造成灾害。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有可能发生危险能量和物料意外释放并需要进行控制的作业活动。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体公司员工以及在公司内从事作业、实习、参观的全体人员。第二章职责第四条 华服物业公司质量安全运营部负责上牌挂锁程序的制定、管理和维护,并监督执行。第五条 各分公司和项目部组织推行、实施本规定,并按要求执行本单位上锁挂牌管理程序,并对实施程序提出改进建议。第六条 所有作业维修人员必须遵守上牌挂锁程序,只有授权员工可实施上牌挂锁操作。第七条 任何维护或维修作业,除非执行了任务的风险

2、评估和制定了替代程序,否则禁止在设备或工艺在运作状态下执行维护或维修任务第三章上牌挂锁装置的选择和配置第八条 用一套特定的工具来进行上牌挂锁。这些工具包括钥匙、锁、多重“锁定装置”、标签,这些工具应是具备公司合格供应商名录内提供的正式厂家的合格产品。第九条 应向经授权的员工发放其各自的锁和标签。第十条 授权的员工均配有各自的上牌挂锁专用锁,在公司范围内有专用锁具和标签及操作记录本存放处,第十一条 上牌挂锁应与公司中使用的所有其它锁相区别,且仅可用于上牌挂锁而非其它目的。第十二条 上牌挂锁应仅配一把钥匙,该钥匙应由使用该锁的经授权的员工保管。不允许将万能钥匙能打开的锁用作加标锁定的锁。第十三条

3、每把员工个人上牌挂锁锁都必须使用标签以表明能量源被锁定并且授权员工正在该机器、设备、工艺或电路上工作。第十四条 公司的采购要求中应明确所有新的电气装置必须与上牌挂锁装置的标准兼容。第十五条 设备采购前需对能源的锁定方式和方法进行确认后方可采购。第四章工作程序第十六条 公司可能涉及的危险能源有:电、水、储电设施、电容器、弹簧及其它机械的能量源等。第十七条 对公司使用的设备和系统进行初步检查,以确定所有能量和危险物质源及潜在的危害范围,并判断机器、设备和系统是否可以被隔离。各科确定需要进行上牌挂锁的设备设施,制定上牌挂锁的设备设施的清单。第十八条 在进行架设、安装、建设、维修、调整、检测、操作或维

4、护任何设备或工艺时,储存的能量或危险物质可能突发性地激发、启动或释放并造成伤害,在操作前需将所有潜在危险能量源隔离并予以上牌挂锁第十九条 在需要进行上牌挂锁的操作前,应通知所有受该操作影响的人员。受影响的设备或系统的作业人员应停止使用该设备或系统。第二十条 经授权的员工应通过使用适当的设备或系统关闭程序将所有运行中的控制器关闭或还原为空档状态。第二十一条 经授权人员应将适当的上牌挂锁装置用于每一能量隔离装置。上牌挂锁装置运用应依照能将能量隔离装置置于安全状态的方式进行。用一道锁和标签表示有关人员正在该设备上工作,该设备不得运行。标签上必须标明加标锁定实施的时间和授权人姓名。第二十二条 禁止只进

5、行加标即只用标签作为设备的锁定装置,除非风险评估证明不能进行锁定并制定了经批准的替代方法。如果能量隔离装置不能被锁定或修改以接受锁定,则应根据有关设备或工艺风险评估规定内容使用加标方案。第二十三条 经授权的员工应仔细检查设备/系统以获取和消除、切断或遏制任何残余能量。在可以开始维修和/或维护操作之前,机器、设备、工艺或电路必须处于零能量状态。第二十四条 经授权的员工应尝试按下启动按钮或开关以运行该设备或系统。该操作确保在进行工作时不会发生任何能量的激发。试验后,应将运行控制器还原至关闭状态。第二十五条 在完成维护后,在设备或系统恢复能量之前,应进行实际核实和清点人员以确保有关人员已离开该设备或

6、系统。第二十六条 使用上牌挂锁装置的经授权的员工应在每轮班次结束时除去设备或系统的每一能量隔离装置上的每一上牌挂锁装置。第二十七条 允许进行上牌挂锁的最长持续时间为一轮班次或一项任务结束两者中时间较短的一个。随着班次或人员的变更,上牌挂锁过程必须持续进行。这同时适用于个人和转移的上牌挂锁。在使用直接上牌挂锁移交、交接班锁/标签或其它经批准的方法进行交接班期间,上牌挂锁过程必须保持原样。第二十八条 如在设备大保养时需要进行加标锁定时,公司指定由维修负责人对加标锁定的控制箱进行管理,确保所有参与维修的成员都受到同等的保护。第二十九条 授权的人员不得相互替代实施上牌挂锁操作。第三十条 如原有的授权员工不在现场,但该员工实施的上牌挂锁锁具需去除时,应设法通知该员工解除该上牌挂锁锁具。如无法通知到该授权员工时,应由该授权员工直接上级召集有关的授权人员进行评估并采取适当措施后可解除该上牌挂锁锁具。第三十一条 所有的授权员工每进行一次加标锁定都必须做好相关维修保养等记录,确保按照正确的上牌挂锁程序实施。第五章培训第三十二条 经授权的员工必须具有丰富知识并能够执行上牌挂锁程序的所有内容。受影响的人员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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