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牌挂锁安全管规定上牌挂锁安全管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规定的目的是为了提供在维修、保养设备时的能源隔离指导,防止他人误操作机器造成灾害。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有可能发生危险能量和物料意外释放并需要进行控制的作业活动。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体公司员工以及在公司内从事作业、实习、参观的全体人员。第二章 职责第四条 华服物业公司质量安全运营部负责上牌挂锁程序的制定、管理和维护,并监督执行。第五条 各分公司和项目部组织推行、实施本规定,并按要求执行本单位上锁挂牌管理程序,并对实施程序提出改进建议。第六条 所有作业维修人员必须遵守上牌挂锁程序,只有授权员工可实施上牌挂锁操作。第七条 任何维护或维修作业
2、,除非执行了任务的风险评估和制定了替代程序,否则禁止在设备或工艺在运作状态下执行维护或维修任务第三章 上牌挂锁装置的选择和配置第八条 用一套特定的工具来进行上牌挂锁。这些工具包括钥匙、锁、多重“锁定装置”、标签,这些工具应是具备公司合格供应商名录内提供的正式厂家的合格产品。第九条 应向经授权的员工发放其各自的锁和标签。第十条 授权的员工均配有各自的上牌挂锁专用锁,在公司范围内有专用锁具和标签及操作记录本存放处,第十一条 上牌挂锁应与公司中使用的所有其它锁相区别,且仅可用于上牌挂锁而非其它目的。第十二条 上牌挂锁应仅配一把钥匙,该钥匙应由使用该锁的经授权的员工保管。不允许将万能钥匙能打开的锁用作
3、加标锁定的锁。第十三条 每把员工个人上牌挂锁锁都必须使用标签以表明能量源被锁定并且授权员工正在该机器、设备、工艺或电路上工作。第十四条 公司的采购要求中应明确所有新的电气装置必须与上牌挂锁装置的标准兼容。第十五条 设备采购前需对能源的锁定方式和方法进行确认后方可采购。第四章 工作程序第十六条 公司可能涉及的危险能源有:电、水、储电设施、电容器、弹簧及其它机械的能量源等。第十七条 对公司使用的设备和系统进行初步检查,以确定所有能量和危险物质源及潜在的危害范围,并判断机器、设备和系统是否可以被隔离。各科确定需要进行上牌挂锁的设备设施,制定上牌挂锁的设备设施的清单。第十八条 在进行架设、安装、建设、
4、维修、调整、检测、操作或维护任何设备或工艺时,储存的能量或危险物质可能突发性地激发、启动或释放并造成伤害,在操作前需将所有潜在危险能量源隔离并予以上牌挂锁第十九条 在需要进行上牌挂锁的操作前,应通知所有受该操作影响的人员。受影响的设备或系统的作业人员应停止使用该设备或系统。第二十条 经授权的员工应通过使用适当的设备或系统关闭程序将所有运行中的控制器关闭或还原为空档状态。第二十一条 经授权人员应将适当的上牌挂锁装置用于每一能量隔离装置。上牌挂锁装置运用应依照能将能量隔离装置置于安全状态的方式进行。用一道锁和标签表示有关人员正在该设备上工作,该设备不得运行。标签上必须标明加标锁定实施的时间和授权人姓名。第二十二条 禁止只进行加标即只用标签作为设备的锁定装置,除非风险评估证明不能进行锁定并制定了经批准的替代方法。如果能量隔离装置不能被锁定或修改以接受锁定,则应根据有关设备或工艺风险评估规定内容使用加标方案。第二十三条 经授权的员工应仔细检查设备/系统以获取和消除、切断或遏制任何残余能量。在可以开始维修和/或维护操作之前,机器、设备、工艺或电路必须处于零能量状态。第二十四条 经授权的员工应尝试按下启动按钮或开关以运行该设备或系统。该操作确保在进行工作时不会发生任何能量的激发。试验后,应将运行控制器还原至关闭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