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为加强本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增强本公司干部,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感,奖励安全生产处罚各类不安全行为消防隐患,保障员工在经营生产建设工作中的人身安全与健康,制定本制度。一、奖励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个人与单位给予 100-1000 元的奖励。1、在安全生产方面坚持科技进步管理工作有创新并取得优异成绩。2、在推进本公司安全化生产方面做出突出贡献(成绩)取得实效的。3、在上级组织的重大安全生产活动中,成绩突出的。4、一年中无任何安全事故或多年连续未发生过安全事故的。5、在安全生产的其他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二、处罚对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个人,除责令其整改外,还要给予经济处罚 200-1000 元。1、在生产过程中不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违反劳动纪律对重大事故预防不及时采取措施的。2、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备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防止大警示标志的。3、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消防器具消防设施的。4、拒不执行上级或公司安全部门安全检查指令,或拒绝阻碍安全监督检查,以及隐瞒有关安全隐患的。5、对检查时发现的问题不及时改正(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6、年度中发生过安全生产事故的,或出现工伤 1 次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