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标准化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标准化是企业进行现代化生产的重要手段,是现代化企业科学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一项重要的技术经济政策。为了加强公司的标准化工作,提高公司的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标准化工作在科研、生产及售后服务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兵器工业标准化管理条例,兵器工业标准化工作条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标准化工作贯穿于公司科研、生产、售后服务和管理的各个方面,关联到各个工作部门。公司的标准化工作在总工程师的领导下,坚持专业化队伍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以专业化队伍为主,各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密切协作,共同完成公司的标准化工作任务。第二章 机构和职
2、责第三条技术管理部门为公司标准化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设兼职标准化员。专、兼职标准化员组成公司标准化工作网。第四条标准化机构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二)编制公司的标准化工作计划;处理对外标准化业务问题,参加标准化活动。(三)组织制定、修订企业标准。(四)组织贯彻国家标准、国家军用标准、部(专业)标准、地方标准和相关企业标准,参与产品质量监督,处理标准化执行中的问题。(五)参与新产品设计,研制前提出标准化综合要求,定型鉴定时出据标准化审查报告;做好技术文件的标准化审查。(六)收集国内外标准化情报资料。对所需要的国家标准、国家军用标准、部(专业)标准
3、、地方标准进行收集、采购、建帐、借阅工作,统一归口管理公司的各类标准;(七)建立健全公司标准化工作网;对兼职标准化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标准化培训和业务指导。(八)做好标准化的统计和效果分析,总结经验。(九)标准化工作人员对违反标准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和向有关部门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对不符合标准规定的技术文件,有权不予签字。第三章 公司标准的制定第五条企业标准的主体是技术标准。主要包括产品标准、原材料标准、半成品标准、零部件标准、分析测试标准、工艺工装标准,安全、卫生、环保标准等。为确保产品质量,提高经济效益,对有关生产技术管理工作可制定相应的管理标准。第六条正式生产的产品,凡没有国家标准、国
4、家军用标准、部(专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必须制定企业标准;有国家标准、国家军用标准、部(专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也可制定高于国家标准、国家军用标准、部(专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内控标准;对国家标准、国家军用标准、部(专业)标准、地方标准的选择或补充也应制定企业标准。企业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国家军用标准、部(专业)标准、地方标准相冲突。公司内部的标准应协调一致。第七条为满足外贸需求,可直接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的先进标准,也可根据用户需要签订专门的技术协议。第八条企业标准一般按产品制定。制定的程序:起草标准草案、征求意见、对标准草案进行必要的验证,审查、批准、编号、发布。第九条企业产品标准的编号形
5、式为:Q/DH 标准形成的年代号标准顺序号标准分类号 公司标准代号第十条根据科研、生产和使用的要求或国家标准、国家军用标准、部(专业)标准、地方标准改变时,每隔 35 年对企业标准进行一次复审,分别作出确认、修订或作废的结论,并作出相应的标识。第四章 标准的实施第十一条科研、生产、服务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技术文件中规定的国家标准、国家军用标准、部(专业)标准、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标准,以及所采用的推荐性标准和备案的企业标准。第十二条新产品设计定型和生产定型,应严格执行标准化审查;科研论证、样品试制、定型鉴定的全过程,应实行标准化检查。第十三条公司按标准生产的产品,应在产品或其说明书、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标准的代号、编号和名称。第十四条标准化工作人员对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第五章 奖惩第十六条企业标准属科技成果,公司对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企业标准,以及对企业标准化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贯彻标准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予以批评教育;对违反标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六章 附则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