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煤矿防治水细则煤矿防治水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第二条第二条煤炭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细则。第三条第三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根据不同水文地质条件,采取探、防、堵、疏、排、截、监等综合防治措施。煤矿必须落实防治水的主体责任,推进防治水工作由过程治理向源头预防、局部治理向区域治理、井下治理向井上下结合治理、措施防范向工程治理、治水为主向治
2、保结合的转变,构建理念先进、基础扎实、勘探清楚、科技攻关、综合治理、效果评价、应急处置的防治水工作体系。第四条第四条煤炭企业、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第五条第五条煤矿应当根据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的探放水设备,建立专-2-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储备必要的水害抢险救灾设备和物资。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配备防治水副总工程师。第六条第六条煤炭企业、煤矿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
3、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探放水制度、重大水患停产撤人制度以及应急处置制度等。煤矿主要负责人必须赋予调度员、安检员、井下带班人员、班组长等相关人员紧急撤人的权力,发现突水(透水、溃水,下同)征兆、极端天气可能导致淹井等重大险情,立即撤出所有受水患威胁地点的人员,在原因未查清、隐患未排除之前,不得进行任何采掘活动。第七条第七条煤炭企业、煤矿应当编制本单位防治水中长期规划(5 年)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煤矿防治水应当做到“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确保安全技术措施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第八条第八条当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尚未查清时,应当进行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作。在水害隐患情况未查
4、明或者未消除之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第九条第九条矿井应当建立地下水动态监测系统,对井田范围内主要充水含水层的水位、水温、水质等进行长期动态观测,对矿井涌水量进行动态监测。受底板承压水威胁的水文地质类-3-型复杂、极复杂矿井,应当采用微震、微震与电法耦合等科学有效的监测技术,建立突水监测预警系统,探测水体及导水通道,评估注浆等工程治理效果,监测导水通道受采动影响变化情况。第十条第十条煤炭企业、煤矿应当对井下职工进行防治水知识的教育和培训,对防治水专业人员进行新技术、新方法的再教育,提高防治水工作技能和有效处置水灾的应急能力。第十一条第十一条煤炭企业、煤矿和相关单位应当加强防治水技术研究和科技攻关
5、,推广使用防治水的新技术、新装备和新工艺,提高防治水工作的科技水平。第二章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及基础资料第一节第一节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第十二条第十二条根据井田内受采掘破坏或者影响的含水层及水体、井田及周边老空(火烧区,下同)水分布状况、矿井涌水量、突水量、开采受水害影响程度和防治水工作难易程度,将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为简单、中等、复杂和极复杂 4 种类型(表 2-1)。-4-表表 2-1矿井水文地质类型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分类依据类别简单中等复杂极复杂井田内受采掘破坏或者影响的含水层及水体含水层(水体)性质及补给条件为孔隙、裂隙、岩溶含水层,补给条件差,补给来源少或者极少为孔
6、隙、裂隙、岩溶含水层,补给条件一般,有一定的补给水源为岩溶含水层、厚层砂砾石含水层、老空水、地表水,其补给条件好,补给水源充沛为岩溶含水层、老空水、地表水,其 补 给 条 件 很好,补给来源极其充沛,地表泄水条件差单位涌水量 q/(Ls-1m-1)q0.10.1q1.01.0q5.0q5.0井田及周边老空水分布状况无老空积水位置、范围、积水量清楚位置、范围或者积水量不清楚位置、范围、积水量不清楚矿井涌水量/(m3h-1)正常 Q1Q1180180Q1600600Q12100Q12100最大 Q2Q2300300Q212001200Q23000Q23000突水量 Q3/(m3h-1)Q36060Q3600600Q31800Q31800开采受水害影响程度采掘工程不受水害影响矿井偶有突水,采掘工程受水害影响,但不威胁矿井安全矿井时有突水,采掘工程、矿井安全受水害威胁矿井突水频繁,采掘工程、矿井安全受水害严重威胁防治水工作难易程度防治水工作简单防治水工作简单或者易于进行防治水工作难度较高,工程量较大防治水工作难度高,工程量大注:1.单位涌水量 q 以井田主要充水含水层中有代表性的最大值为分类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