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03.080CCS A 12备案号:90401-2023MZ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政 行 业 标 准MZ/T 2022023儿童言语功能评估服务指南Guidance for the assessment of childrens speech function2023-08-18 发布2023-10-01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发 布 MZ/T 2022023目次前言.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评估原则.24.1综合原则.24.2阶段原则.24.3时效原则.24.4可信原则.25评估条件.25.1场地条件.25.2人员条件.25.3物料条件.26评估内
2、容.36.1构音障碍.36.2儿童言语失用.36.3嗓音障碍.36.4语畅障碍.46.5相关功能评估.47评估流程.47.1病史采集.47.2言语功能及相关功能评估.47.3评估数据分析.47.4撰写评估报告.57.5转介.58服务评价与改进.58.1评价体系.5MZ/T 20220238.2继续教育.58.3评价方式.58.4持续改进.5附录 A(资料性)构音语音能力评估记录表示例.6附录 B(资料性)双音节声调评估记录表示例.7附录 C(资料性)评估报告示例.8参 考 文 献.9MZ/T 2022023I前言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
3、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提出。本文件由全国残疾人康复和专用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148)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国听力语言康复研究中心、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中国康复研究中心、华东师范大学、北京语言大学、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滨州医学院、中华女子学院、吉林省听力语言康复中心、山东省康复研究中心。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芳、梁巍、曲春燕、张庆苏、刘巧云、陈傲、李革临、张云舒、林青、赵惠、孙毅。MZ/T 20220231儿童言语功能评估服务指南1范围本文件确立了儿童言语功能评
4、估的原则,提供了儿童言语功能评估的条件、流程、内容和服务质量控制的建议。本文件适用于儿童的言语功能评估服务。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50763无障碍设计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儿童 children未满 18 周岁的人员。3.2言语speech有声语言(口语)形成的机械过程。3.3言语障碍speech disorder个体的口语产生及运用出现了异常。注:包括声音的发出、语音的形成、正常的语
5、流节律等。表现为说话费力、发音不清或者完全丧失发音能力的情况。3.4构音障碍dysarthria构音器官在构音的过程中,由于运动异常或者协调运动异常,导致发音不清的现象。3.5儿童言语失用childhood apraxia of speech发生在儿童期,在没有神经肌肉结构和运动缺陷的情况下,出现言语运动的准确性和协调性受损,导致语音和韵律的产生出现错误。3.6嗓音障碍voice disorder呼吸或喉部存在器质性病变或功能异常导致的失声、发声困难、声音嘶哑等。3.7语畅障碍fluency disorderMZ/T 20220232言语的流畅性障碍和言语节奏的紊乱。注:口吃属于语畅障碍的一种
6、,主要表现为在说话的过程中拖长音、重复、语塞并伴有面部及其他行为变化等。4评估原则4.1综合原则评估内容宜多维化。全面了解和评估儿童的基本信息、病史、听觉能力、构音语音能力、构音器官的结构和功能、学习能力、神经发育、行为发育等情况。4.2阶段原则评估过程宜进行定期的阶段性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判断康复效果、分析错误走向,找到问题所在,制定或调整康复训练计划。4.3时效原则评估宜注重实效。随时进行观察和评估,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并解决。评估内容可适时调整,必要时宜转诊。4.4可信原则评估测试环境宜符合测试要求。测试时间宜选择在被试状态良好愿意配合测试的情况下进行,测试人员经过标准化培训,测试过程规范。保证评估结果真实可信。5评估条件5.1场地条件5.1.1设有相应的场所用于进行儿童各项、各阶段言语功能评估。5.1.2评估场所符合国家相关安全和消防规定。5.1.3无障碍设施符合 GB 50763 规定。5.1.4室内的本底噪声45dB(A)。5.1.5环境布置整洁舒适。5.2人员条件5.2.1评估机构宜有康复医师、言语治疗师或康复教师等专业人员。5.2.2评估人员宜具有专科及以上学历,并具备康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