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江阴悠悠星辰木业有限公司“731”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2018 年 7 月 31 日 7 时 30 分许,位于华士镇的江阴悠悠星辰木业有限公司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死亡 1 人,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 100 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 493 号令)和无锡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市政府 122 号令)的有关规定,以及无锡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对江阴悠悠星辰木业有限公司“731”机械伤害事故挂牌督办的通知(锡安201834 号)的要求,江阴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江阴市安监局为组长单位,市公安局、总工会为成员单位,并邀请市监委派员参
2、加的事故调查组,迅速展开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对事故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调查、取证和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整改措施和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建议。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江阴悠悠星辰木业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17 年 12 月04 日;注册地址:江阴市华士镇华西村民企一路 32 号;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海芬;注册资本:100 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木制品的制造、加工、销售;木材蒸干;建材的销售。公司现有员工 35 人。目前企业全
3、面工作由总经理黄云新负责。二、事故发生的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一)事故经过2018 年 7 月 31 日上午 7 时,江阴悠悠星辰木业有限公司的谢振可、李旭东和李万清 3 人为一个班组,在锯木车间东侧门口 1 号立式带锯机处开始上班,负责切割原木。3人将带锯机东侧支架上的原木推着滚动到锯床平台跑车上,再操作平台跑车送到带锯机的锯条切割区进行切割。上午 7 时 30 分左右,谢振可、李旭东和李万清 3 人切割完 4 根原木后,准备切割带锯机旁地面的一根原木。该原木较重,3 人抬不动,所以 3 人准备用木棒将原木从地面撬到锯床平台,李旭东站在原木一端靠近带锯机锯末坑位置,李万清站在中间,谢振可站在原
4、木另一端。李旭东背对带锯机用木棒撬原木时,一只脚踏入后方带锯机锯末坑内,身体失去重心向后倾倒时背部倒在正在运行中的带锯机锯条上。经现场勘察:发生事故的立式带锯机锯轮直径 1 米,锯末坑深 70 厘米,长 110 厘米,宽 40 厘米,锯末坑木质盖板长 120 厘米,宽 60 厘米;原木材料长 197 厘米,直径37 厘米。(二)应急救援处置情况事故发生后,谢振可立即关闭了带锯机电源开关,并和李万清一起将李万清从锯末坑里抬出。现场工人立即拨打 120 急救电话,救护车到达后将李旭东送华士医院后转送张家港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李旭东经抢救无效于当日 9时 20 分左右死亡。江阴市安监局接报事故后,立即
5、会同江阴市公安局、监委、总工会等有关部门人员一起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和善后。至 8 月 6 日,江阴悠悠星辰木业有限公司与死者李旭东家属达成赔偿协议。8 月 7 日,李旭东遗体火化,死者家属全部返乡。全过程未出现聚众闹事等过激行为。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一)事故造成 1 人死亡李旭东,男,52 岁,黑龙江省集贤县人,1967 年 11月 29 日出生。生前系江阴悠悠星辰木业有限公司带锯机操作工。(二)直接经济损失本起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 100 万元人民币。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一)直接原因带锯机操作工装卸原木前未关闭带锯机电源,违章在带锯机运行时作业;且带锯
6、机和锯末坑安全防护装置缺失,这是本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二)间接原因1、江阴悠悠星辰木业有限公司未及时消除立式带锯机安全防护装置缺失及工人违章操作的事故隐患,这是本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2、江阴悠悠星辰木业有限公司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如实告知作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导致员工安全意识淡薄、安全知识贫乏,缺乏辨识和防范危险的基本能力,这是本起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三)事故性质经调查认定,江阴悠悠星辰木业有限公司“7.31”机械伤害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行政处罚建议1、黄云新,江阴悠悠星辰木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是经法定代表人李海芬授权的公司主要负责人,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有决策权。存在问题及责任认定:未有效履行法定安全生产职责,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对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日常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设备安全防护装置缺失以及带锯班组违章作业等问题失察漏管、管控弱化,应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处理建议: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罚。2、江阴悠悠星辰木业有限公司存在问题及责任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