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东五十家街民和花园 3号楼“1122”天然气爆炸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2021 年 11 月 22 日 7 时 35 分,位于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东五十家街民和花园 3 号楼一单元内发生一起天然气爆炸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共造成 1 人死亡、2 人重伤、12 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约 868 万元。事故发生后,呼和浩特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包钢书记作出指示,要求全力抢救伤员,做好伤亡人员亲属安抚等善后工作,尽快查明原因,严肃追究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批准,2021 年 11 月 23 日,成立了由市委常
2、委、政府常务副市长刘程民任组长,副市长刘建国任副组长,市纪委监委、政府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急管理局、公安局、总工会、玉泉区人民政府等有关负责同志参加的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东五十家街民和花园 3 号楼“1122”天然气爆炸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并聘请自治区燃气管道、电气设备、危化、安全管理、特种设备等专业的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技术鉴定、模拟实验、理论计算与分析、专家评估论证等方法,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
3、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事故发生小区基本情况玉泉区民和花园小区于 2002 年建成交付使用,供暖、燃气、给水等配套设施同期建设。其中,燃气工程于 2002年 8 月竣工,工程管理单位为呼市煤气化总公司工程处;监理单位为包头诚信达监理公司呼市项目部;设计单位为呼和浩特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施工单位为包钢建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呼市燃气管道工程第二项目部。依据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2009 第 6.1.2 条规定,“燃气管道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少于 30 年”,发生断裂的 DN200 中压 B 级灰口铸铁燃气管道已
4、运行 19 年。事故发生于该小区 3 号楼一单元(共 6 层),1 层南侧、东侧为商铺,26 层为住宅,每层均有 3 户居民,共 15 户。(二)天然气供气单位基本情况1.营业执照单位名称:呼和浩特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呼和浩特中燃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匡晓东注册资本:柒亿柒仟肆佰零贰万柒仟贰佰(人民币元)成立日期:2004 年 1 月 29 日营业期限:自 2004 年 1 月 29 日至 2037 年 2 月 9 日住所: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海拉尔西街工农兵路 55 号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无 一般经营项目: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公用管道(GB1)
5、/工业管道(GC2)安装维修;管道工程专业承包;焦炭、甲醇、粗苯、煤焦油、硫酸铵的生产销售;广告业;汽车燃油改燃气;燃气供应;燃气销售服务;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燃气器材销售;燃气机械加工;自有房屋设备出租;充电服务;售电服务登记机关:呼和浩特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2.公司章程(2021 年 1 月修订)(节选)第一条 呼和浩特市煤气有限责任公司和中燃投资有限公司在呼和浩特市煤气有限责任公司的基础上进行增资扩股;合资方签定了呼和浩特市城市天然气利用工程项目合资经营合同书和增资扩股协议,共同经营“呼和浩特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第七条合资公司的经营宗旨:完善呼和浩特市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燃气
6、供应结构,优化投资环境,促进城市环保治理,提高市民生活水平,开发、建设、经营、管理和维护天然气管道以及包括汽车加气站的附属设施,开拓呼和浩特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管道燃气居民用户、工商业公建用户,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计划要求推进管网改造、建设;依托自身优势开发房地产项目;尽快提高用气规模,取得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第四十三条总经理的职责是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组织和领导合资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三)监管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1.呼和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呼和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为呼和浩特市燃气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国务院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按照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通知(呼政办发20163 号)第二十条第五项的规定,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现机构变更为“呼和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包括:“(五)负责城镇燃气的安全监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