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0.10.14”上海皓骏膜结构有限公司高处坠落重伤事故调查报告2020 年 10月14日 9:00 左右,在位于九江路700 号南新雅大酒店 25 楼中庭网架张拉膜安装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作业人员管延力(男,32 岁,江苏省灌南县人)踏穿中庭顶部石膏板,从四米左右高处坠落至中庭地面,导致重伤的事故。事故发生后,黄浦区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上海市实施的若干规定(沪府201912 号)等法律法规,依据黄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授权黄浦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牵头单位的批复(黄府发字20115 号)的授权,成立“10.14”事故
2、调查组,对事故展开调查。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害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分析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和教训,认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对有关单位(人员)的处理建议及对事故整改和措施建议。一、事故相关情况(一)工程施工概况(一)工程施工概况南新雅大酒店位于上海市黄浦区九江路700号,2020 年9月开始对酒店 25 楼装修,其中中庭张拉膜安装工程由上海皓骏膜结构有限公司承包,工程款 25 万元,工 程 自2020年9月21日 开工,至2020年10月17日竣工,项目负责人叶欢林。皓骏公司又将工程劳务工作托付给周科成工程队,双方未签订工程合同,皓骏公司第一期工
3、程款已于 2020 年 10月 12 日,通过网上银行转至周科成个人账户。(二)单位与伤者之间的劳务用工情况(二)单位与伤者之间的劳务用工情况伤者管延力系周科成工程队员工,由于皓骏公司与周科成工程队无施工承发包合同,双方合作仅是皓骏公司与周科成个人的合作,构成了事实上的皓骏公司与管延力之间的在南新雅大酒店张拉膜安装工程中的劳务用工关系。二、事故经过和事故性质认定(一)事故经过(一)事故经过2020 年10月13日晚上 5:00 左右,南新雅大酒店中庭网架张拉膜安全工程现场带班周科成安排管延力等4 人到中庭顶部安装膜布,次日上午 9:00 左右,管延力等 4 人上到中庭顶部的作业区域,在安装移动
4、过程中,管延力未佩带安全带,不慎踏穿不能承重的中庭顶部石膏板坠落至中庭地面致重伤。(二)事故性质(二)事故性质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定性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害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一)伤者的受伤情况:(一)伤者的受伤情况:事故导致管延力胸 10-腰 3 椎骨左侧横突骨折,左侧锁骨骨折,肋骨骨折,双侧肺挫伤,双侧气胸,左侧血胸,脑出血,左肾挫伤。(二)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待评估)(二)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待评估)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一)直接原因(一)直接原因管延力在南新雅大酒店中庭顶部张拉膜安装高处作业时,缺乏安全生产基本常识,安全自我保护意识不强,未佩带安全带,作业
5、移动过程中不慎踏穿不能承重的中庭顶部石膏板高处坠落致重伤。(二)间接原因(二)间接原因皓骏公司在南新雅大酒店中庭网架张拉膜安装施工前,对作业人员高处作业安全技术交底流于形式,未交待清楚中庭顶部作业区域存在不能踩踏,无法承重的石膏板区域这一重要交底内容。皓骏公司口头委托周科成工程队具体实施南新雅大酒店中庭网架张拉膜工程,双方未签订工程合同和安全生产协议,对施工作业现场缺乏安全监管,未及时发现和制止作业人员管延力高处作业时未佩带安全带的安全生产严重违章行为。皓骏公司南新雅大酒店中庭网架张拉膜工程项目负责人叶欢林作为工程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在整个项目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缺失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6、。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一)(一)皓骏公司在南新雅大酒店中庭顶部网架张拉膜安装皓骏公司在南新雅大酒店中庭顶部网架张拉膜安装高空作业时未佩带安全带,作业移动过程中不慎踏穿不能承重高空作业时未佩带安全带,作业移动过程中不慎踏穿不能承重的中庭顶部石膏板,安全自我保护意识不强,承担事故发生的的中庭顶部石膏板,安全自我保护意识不强,承担事故发生的直接责任,建议皓骏公司加强安全教育培训,举一反三,提高直接责任,建议皓骏公司加强安全教育培训,举一反三,提高安全生产自我保护意识,鉴于本人已受重伤,不追究相关法律安全生产自我保护意识,鉴于本人已受重伤,不追究相关法律责任。责任。(二)(二)皓骏公司在南新雅大酒店中庭网架张拉膜安装施工皓骏公司在南新雅大酒店中庭网架张拉膜安装施工前,对作业人员高处作业安全技术交底流于形式,未交待清楚前,对作业人员高处作业安全技术交底流于形式,未交待清楚中庭顶部作业区域存在不能踩踏,无法承重的石膏板区域这一中庭顶部作业区域存在不能踩踏,无法承重的石膏板区域这一重要交底内容;皓骏公司委托周科成工程队具体实施南新雅大重要交底内容;皓骏公司委托周科成工程队具体实施南新雅大酒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