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连鑫宏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620”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2020 年 6 月 20 日 10 时 30 分许,位于和平区浑南西路与胜利大街交汇处的大连鑫宏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施工现场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力工刘某在铺设附着式整体提升脚手架底层防护板时,因安全防护不到位从 23 层坠落至 3 层雨蓬搭设的脚手板处,坠落高度约 60 米,当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 140 万元。事故发生后,区应急局、公安和平分局、区城建局等部门领导及有关人员立即赶到现场进行情况核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受和平区人民政府委托,组成大连鑫宏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
2、限公司“620”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联合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区应急局任组长单位,成员由区纪委监委、公安和平分局、区总工会、区城建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以及相关人员组成,并聘请 3 名安全生产专家,开展调查处理工作。调查组本着实事求是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经过现场勘察、询问当事人、专家技术鉴定分析,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并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人员的处理建议和工作改进措施。一、事故有关单位简要情况1.大连鑫宏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鑫宏劳务),地址辽宁省大连市金州新区拥政街道拥政街 28 号。经济类型:有限责任;许可范围:建筑施工;资质等级:砌筑作业
3、分包一级,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不分等级。2.大连金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金广),地址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斯大林路 388 号;经济类型:有限责任;许可范围:建筑施工;资质等级: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特级。3.辽宁诚信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诚信监理),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先农坛路 12 号。经济类型:有限责任(法人独资);许可范围:工程监理;资质等级: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4.四川莱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莱康),地址成都市锦江区银木街 493 号附 246 号 18 号。经济类型:有限责任;许可范围:建筑施工;资质等级: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不分等级。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4、中海和平之门 5 期建设项目由大连金广有限公司总承包,大连鑫宏劳务为劳务分包公司,刘某坠楼死亡事故发生在大连鑫宏劳务公司。2020 年 6 月 20 日 10 时 30 分许,刘某所在的架子工班组正在为 9 号楼提升脚手架作业,由于脚手架安全防护不到位,加之死者刘某佩戴安全带,但未使用,导致坠楼身亡。事故发生后,现场一名工人立即拨打了 120 急救电话,经120 急救人员现场确认,刘某已死亡。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造成 1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 140 万元。死者自然情况:刘某,男,58 岁,汉族,辽宁省庄河市。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一)直接原因(一)直接原因1.大
5、连鑫宏劳务公司在施工过程中,脚手架未设置底层防护网,特别是在已经开敞处,未设安全网兜底,导致工人高处坠落,是发生这起高处坠落事故的直接原因。2.大连鑫宏劳务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当事工人在作业时身上配有安全带,但其未使用,失去了高处坠落的保护作用,也是发生这起高处坠落事故的直接原因。(二)间接原因(二)间接原因1.大连鑫宏劳务公司,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违反大风天不应高空作业、高空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等相关规定,是发生这起事故的间接原因。2.大连金广作为工程总包单位,监督职责缺失;诚信监理公司未对现场技术管理人员、作业人员进行资格审查;脚手架租赁单位四川莱康公司,未设置专业技术人员,也是发生这起事故的
6、间接原因。(三)事故性质(三)事故性质经调查认定,大连鑫宏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620”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五、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沈阳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等有关规定,事故调查组对“620”高处坠落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提出如下处理建议:(一)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一)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1.大连鑫宏劳务公司,事故当天,风力六级,不应指派工人在该时段上架作业,区城建局当天已经通知大风天禁止高空作业,该公司仍然进行附着式脚手架提升工作,并且安排不具备“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刘某进行爬架上作业。不符合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02-2010)中7.0.5:“工具式脚手架专业施工单位应设置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及相应的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应经专门培训,并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