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常州市强旺织布厂“97”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2018 年 9 月 7 日上午 10 时许,位于天宁区茶山街道丽华三小东侧的原常州市强旺织布厂(以下简称“原强旺织布厂”)内,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 1 人死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令)、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规定和天宁区人民政府(常天政复201828 号)文件的要求,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政府成立事故调查组,由区安监局副局长任组长,区监察部门、建设局、总工会和公安天宁分局等部门相关人员为成员,对此次事故开展调查。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
2、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事故单位概况(一)事故单位概况1、该项目发包人为李惠琴,是原强旺织布厂的投资人。强旺织布厂全称常州市强旺织布厂,成立于 2001 年 6 月 22 日,注册地址:天宁区茶山街道勤丰工业区内,企业类型: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号:320402000090912。投资人:李惠琴。经营范围:坯布制造、加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区市场监管局查询相关资料,该企业自 2011 年起,无生产经营活动,2014
3、年被区市场监管局吊销营业执照。2、承包人:薛祖平(自然人),男,汉族,57 岁,安徽省霍邱县人,无工商营业执照。该项目无监理单位。(二)事故工程概况(二)事故工程概况2018 年 8 月,李惠琴与薛祖平采用口头约定的形式,将原强旺织布厂门口车间的屋面维修工程,承包给薛祖平。计划施工时间从 2018 年 9 月 6 日至 9 月 10 日,价格按施工面积结算。李惠琴未与薛祖平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维修的车间处于空置状态,长 20 米,宽 12 米,檐口高 4米,屋顶高 6 米,东面设有门,南面设有窗,北侧紧靠一矮房,已年久失修。屋面为坡屋面结构,屋面坡度 1:3,由混凝土檩条、椽子、望板(木屑合
4、成板)、油毡、瓦片等组成,其中椽子和望板已被雨水腐蚀。该项目于 2018 年 9 月 6 日开工,施工人员有薛祖平、孟凡勇、余六千 3 人。施工前,薛祖平未制定施工方案、未对施工人员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二、事故发生简要经过及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情况(一)事故发生简要经过(一)事故发生简要经过2018 年 9 月 7 日上午 7 时许,在原强旺织布厂门口车间内,施工人员薛祖平、孟凡勇、余六千 3 人通过架设移动脚手架爬至屋面,先移除屋面的旧瓦片,然后更换新的望板,再铺设新的油毡和挂瓦条,最后铺设旧瓦片。9 月 7 日上午 10 时许,余六千等 3 人完成了北侧屋面维修工作,回到地面后,使用移动
5、脚手架爬至南侧屋面。余六千在屋面移除旧瓦片时,脚踩在屋面望板(木屑合成板)上,由于长期雨水侵蚀,望板无法承重,致使余六千从 6 米高的屋顶坠落至地面。(二)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二)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事故发生后,现场施工人员立即组织应急救援,伤者经“120”急救人员现场确认死亡。接到事故报告后,区安监局、茶山街道等有关部门先后派员赶赴事故现场,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和应急处置,要求事故单位全力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2018 年 10 月 26 日,原强旺织布厂投资人李惠琴、承包人薛祖平与死者家属就善后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善后工作得到妥善处理。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一)伤
6、亡者情况(一)伤亡者情况此次事故共造成 1 人死亡。死者余六千,男,汉族,64 岁,安徽省霍邱县人。(二)直接经济损失:(二)直接经济损失:54 万元。四、事故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章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的规定,由于原常州市强旺织布厂无生产经营活动,已被区市场监管局吊销营业执照;而本次修缮的房屋为空置车间,车间内也无生产经营活动;且修缮房屋为李惠琴个人行为,承包人薛祖平也是自然人,故本次事故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适用范围。鉴于上述原因,事故调查组建议认定原常州市强旺织布厂“97”高处坠落事故非生产安全责任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