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山市恒泰劳务分包有限公司“1014”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2019 年 10 月 14 日,中山市恒泰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在位于中山市金色年华花园二期建筑工地内发生一起一人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后,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山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中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应急管理局开发区分局等有关部门组成的中山市恒泰劳务分包有限公司“1014”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邀请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通过调查取证,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性质,提出了对事
2、故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整改措施,现将事故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中山市恒泰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一)中山市恒泰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中山市恒泰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佳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4UTRUR5R;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场所:中山市东区兴中道 8 号之一瑞景大厦 1201 之 09 卡;注册日期:2016 年 8 月 16 日;经营范围:劳务外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二)陈佳彬(二)陈佳彬陈佳彬,性别:男,民族:汉,出生日期:1992 年 6 月21,日户籍地址: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河浦街道新田北九横巷二号
3、之一,身份证号:*,单位:中山市恒泰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岗位:法人代表。(三)死者刘松荣(三)死者刘松荣刘松荣,性别:男,民族:汉,出生日期:1991 年 9 月 9日,户籍地址:湖南省耒阳市淝田乡红旗村 4 组,身份证号:*,单位:中山市恒泰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岗位:抹灰班组员工。二、事故发生经过(一)事故经过(一)事故经过2018 年 5 月 25 日,中山市恒泰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承接了东旭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位于中山市金色年华花园二期劳务工程,工程总价 176513111.61 元。2019 年 10 月 14 日中山市恒泰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抹灰班组刘松荣(小组长)、刘柏春、段如生、段卫琼对 18
4、栋阳台天花进行抹灰作业。下午 14 时许,刘松荣和段卫琼在 18 栋九楼进行阳台天花的抹灰作业。17 时 35 分左右,刘松荣父亲刘柏春过来说下班了,刘松荣正在八楼阳台进行抹灰工作,刘柏春和段卫琼等人离开前往八楼的工程电梯等待刘松荣。同时间,吴田明、张继林等人在八楼南面阳台外侧进行铁皮切割作业,看见刘松荣在八楼南面阳台进行抹灰作业。吴田明和张继林突然听到刘松荣叫声后,转身发现刘松荣已从阳台坠落至地面。现场人员在地面找到刘松荣后立即拨打 120,刘松荣送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三、事故原因(一)直接原因(一)直接原因工人刘松荣未按照国家规定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在临边防护措施不足的阳台进行高处天花抹灰作业
5、,不慎从八楼坠至地面受伤死亡。(二)间接原因(二)间接原因1.中山市恒泰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未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日常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未及时发现金色年华建筑工地 18 栋八层阳台位置临边防护不足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并及时消除该隐患。2.中山市恒泰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未按国家规定为进行临边作业的抹灰班工人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带)。3.中山市恒泰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未按国家规定做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告知临边作业的抹灰班组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以及督促其严格执行岗位操作规程。4.中山市恒泰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陈佳彬未组织制定安全生产和教育培训计划以及督促检查建筑工地安全生
6、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四、事故性质经调查认定,中山市恒泰劳务分包有限公司“1014”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五、对事故的责任认定及事故企业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经调查认定,中山市恒泰劳务分包有限公司“1014”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造成 1 人死亡,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直接经济损失 143 万元,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的影响。该事故的发生,暴露了中山市恒泰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为吸取教训,教育和惩戒有关事故责任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议对中山市恒泰劳务分包有限公司“1014”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单位和有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一)市应急管理局责令中山市恒泰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暂(一)市应急管理局责令中山市恒泰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暂时停止位于中山市金色年华建筑工地的生产经营活动。时停止位于中山市金色年华建筑工地的生产经营活动。(二)市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二)市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对中山市恒泰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进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