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山市黄圃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514”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2020 年 5 月 14 日,中山市黄圃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位于中山市黄圃镇新堤一路 38 号罗锦钊住宅楼工程发生一起一人死亡的事故。事故发生后,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山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中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总工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应急管理局黄圃分局等有关部门组成的中山市黄圃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514”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相关的事故调查工作,并邀请市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通过调查取证,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性质,提出了对事
2、故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整改措施,现将事故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中山市黄圃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中山市黄圃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市黄圃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中山市黄圃镇鸿发中路 70 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19274045W,法定代表人:梁祥安,成立日期:1999 年 09 月 15 日,营业期限:长期,经营范围:承接: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钢结构工程(不含网架)、机电工程、环保工程、幕墙工程、地基基础工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公路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土石方工
3、程、建筑智能化设计施工;建筑工程机械设备销售及租赁;销售:建筑材料(不含危险化学物品)、钢材、管材、电线电缆;建筑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登记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资质类别及等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二)中山市黄圃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二)中山市黄圃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梁祥安,性别:男,民族:汉,出生日期:1978 年 3 月24 日,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双桥路 39 号,中山市黄圃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三)死者身份信息。(三)死者身份信息。陈琼芳,性别:女,民族:汉,出生日期:1965 年 12 月13 日,居民
4、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花丛镇黄连嘴村 121 号,中山市黄圃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二、事故发生经过2020 年 5 月 14 日,中山市黄圃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位于中山市黄圃镇新堤一路 38 号罗锦钊住宅楼工程发生一起一人死亡的事故。经调查,2020 年 5 月 14 日 6 时 30 分,中山市黄圃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班组长王先银与熊振学、陈琼芳等到罗锦钊住宅楼三楼施工。7 时 30 分左右,负责在三楼从升降平台运送沙浆和水的陈琼芳不慎从房屋与升降平台的空隙坠落至一楼升降平台井内受伤,120 到场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三、事故原因(一)直接原因。(一)直接原因。升降
5、平台与房屋空隙过大,安全防护不足。(二)间接原因。(二)间接原因。1.中山市黄圃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对新招聘的工人陈琼芳进行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2.中山市黄圃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事故隐患排查不到位,未及时消除升降平台与房屋空隙过大的事故隐患;3.公司法定代表人梁祥安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四、事故性质经调查认定,中山市黄圃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514”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五、对事故的责任认定及事故企业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经调查认定,中山市黄圃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514”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 100 万元,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
6、不可挽回的损失,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的影响。该事故的发生,暴露了中山市黄圃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安全生产管理上存在的漏洞,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是事故责任单位。为吸取教训,教育和惩戒有关事故责任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议对中山市黄圃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514”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单位和有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一)市应急管理局责令中山市黄圃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市应急管理局责令中山市黄圃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暂时停止罗锦钊住宅楼工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暂时停止罗锦钊住宅楼工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二)市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二)市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对中山市黄圃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有关规定,对中山市黄圃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行政处罚。进行行政处罚。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中山市黄圃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公司主要负责人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防范类似事故的发生。